中新網12月3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日前就《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相關問題答問時表示,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不得承擔饋贈等支出。
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通知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對于《通知》規定中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應當怎樣管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這與國家統計局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需要強調以下三點:
一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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