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日前就《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相關問題答問時表示,將公用事業企業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體現了財政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責
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通知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對于“《通知》對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和公用事業企業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在政策上有何考慮”的問題,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這兩個問題的財務規定,實際是回應了社會上對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問題的關注,體現了財政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責。
根據《通知》的規定,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并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
此外,由于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對作為福利向本企業職工提供的產品、服務與向社會公眾銷售的產品、服務實行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還會增加財政不合理負擔。因此,對于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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