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回應日美歐經濟團體對我自主創新制度的指責
12月初,一份尚未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出人意料地引來諸多紛擾。國外多個經濟團體對“進入該目錄的產品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政策扶持”等相關規定,表示“深度擔憂”,并聯名向國內有關部門發送抗議信,“強烈要求不要實施新制度”。
然而我國不少業內專家一致認為,“貿易保護”言論純屬無稽之談,政府采購扶持國貨只是一個加強我國自主創新的途徑,不會影響外企的在華業務。
日美歐34個經濟團體聯合抗議
早在11月,中國科技部、財政部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2009年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表示,在根據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意見形成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基礎上,財政部等部門將依據政府采購政策的需求和實際情況,確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進入該目錄的產品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政策扶持。作為認證的條件,申請單位擁有產品注冊商標的所有權。產品銷售使用的商標初始注冊地應為中國境內,且不受境外相關產品品牌的制約。
在12月12日的《日本經濟新聞》一篇“中國對國產貨實施優惠制度招致日美歐抗議”為題的消息中稱,中國將在政府采購環節對包括電腦在內的6種產品實施國產貨優惠政策。日媒還推測,中國政府近來推動的優先購買本國產品以及在IT領域加強監管的措施有可能激起日美歐新的不滿,日本生產的復印機、核能發電相關設備可能受到影響。據《日本經濟新聞》透露,在美的美國商會、日本商會等經濟團體以及電子設備、軟件等行業團體合計34個組織聯合已于10日向中國相關部門發出了抗議信“強烈要求不要實施新制度”。
就在此前一天,《華爾街日報》網站也通過援引一些美國企業高層的話稱,中國沒有什么自己的IT及能源新技術,此次出臺的新制度不僅會影響外資企業在華業務,而且不利于中國科學技術的進步。來自北美、歐洲和亞洲的多家主要行業團體上周四致信中國有關部門表示,該舉措的實施將違背中國領導層做出的反對貿易投資保護主義、推行開放的政府采購政策多項承諾。據了解,美媒的報道中還引用了一位熟知抗議信內容的人士的話稱,“中國的做法明顯是為了促使外國企業向中國公司轉移技術。”
就此,記者曾致函財政部辦公廳新聞辦公室、科技部辦公廳宣傳處,詢問是否收到外媒報道中提到的各經濟團體的抗議信及相關細節,但截至發稿,上述部門沒有給出任何答復。
“貿易保護”純屬無稽之談
針對外媒紛至沓來的質疑聲,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成員、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系副教授楊華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這當然不是貿易保護主義,采購國貨一直是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或地區通常采取的重要措施。”作為政府采購協定(GPA)最早成員之一的美國,早在1933年就專門出臺了《購買美國產品法》,要求優先采購本國產品,并對國貨的界定、國貨優先采購及其例外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中國只不過是將引入一個《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就引起諸多非議,這顯然是歐美日等經濟團體曲解了中國制定政策的意義。”他表示,扶持自主創新品牌、促進知識產品的保護,是適應世界趨勢和潮流的需要,在任何國家都無可厚非。況且,政府采購制度完備的國家或地區通常都在法律上對國貨標準進行明確,并在政府采購中實行國貨采購優先政策。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的有關專家也表示,至今我國仍未簽訂WTO有關政府采購的協議,一些GPA成員也因此對我國早有不滿。四萬億的投資計劃更是讓矛盾升級。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發布的《關于印發貫徹落實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標監督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在四萬億框架內,“不得通過設定歧視性條款限制國產設備使用”,并強調“政府投資項目屬于政府采購,應該采購本國產品”。《歐盟企業在中國建議書2009/2010》白皮書甚至批評中國經濟開放的步伐在公共采購等領域正在倒退。
“應該看到,我們加入GPA的方向仍會堅持,但目前未加入GPA并不違約,我方也應要求權利與義務的均衡。”上述專家說。
楊華還表示:“事實上,中國正積極進行加入GPA的談判,所以也更談不上違背政府采購開放的承諾。”作為加入WTO的承諾之一,早在2007年財政部就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中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申請書,并將加入GPA初步出價清單遞交給WTO秘書處,開始了與GPA成員之間的談判。
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研究員宋泓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強調,目前我國在技術研發上還存在一定的缺失,政府在此時加大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扶持正是提高我國的研發能力一種有效方式。只不過金融危機的陰霾還未完全散去,因此西方國家對中國的一舉一動顯得尤為敏感。“但談及他們所謂的‘貿易保護’,純屬是無稽之談。”宋泓說。
加強自主創新并未排斥外資參與
業內人士還認為,該認證系統符合中國的自主創新策略,也符合國際通行準則。
正略鈞策管理咨詢顧問劉飛舟向《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道,我國早在3年前就曾有相關通知表示將推進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的進程。“其實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比我們更早地開始實施類似的規定。事實上中國并未簽署WTO自愿性質的《政府采購協議》,因此該協議中有關不能在政府項目投標中歧視外國公司的條款對中國不具約束力。《目錄》這一規定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規則。”
楊華表示,政府采購扶持國貨只是一個加強我國自主創新的途徑,不會影響外企的在華業務。他同時透露,此前其參與的眾多政府采購論證中,外企在貨物、工程和服務等各領域中標的比例都非常大。
劉飛舟表示,目前在我國絕大部分高端技術產品市場中,依然存在大量被外商壟斷的局面。“沒有自主創新的技術,我們就不得不接受外商制定的高價來進行相關的采購,這實際上是由技術封鎖所引發的一種畸形市場行為。”他說,“同時,自主創新對我國加強建設的意義非比尋常,甚至關系到國家安全的層面。目前我國國防系統中的一些測試產品仍依賴于外商產品,這對我們的自我掌控行為難免會有不利。”
“此次政府出臺的新規舉措在大力推動我國的自主創新進程之余,并沒排斥外商的參與。外資企業同樣可以在我國境內注冊并進行技術研發。”劉飛舟認為,比起外資的注入,我國更需要豐富的技術投資。而通過對自出創新產品的扶持,可以促進中國在技術方面的加強與完善。(記者周玉潔實習記者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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