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圖為資料圖) 中新社發 吳芒子 攝
中新網12月30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同志在就上述文件答問時稱,上述兩文件有助于建立企業領導人員的正常退出機制,真正實現領導人員的“能上能下”。
上述負責人在答問時談到,目前在一些企業,確實存在能上不能下的現象。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上來后,除了到達退休年齡或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等情況,才能“下”來,否則,即使工作平庸,業績平平也不會“下”來。
該負責人稱,為解決這個問題,《管理規定》和《考評辦法》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實行任期制。《管理規定》對董事、總經理、黨委的任期作了明確規定。二是強化考核評價結果的運用,將考核評價與任免、獎懲掛鉤。三是健全退出機制。《管理規定》提出,完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免職(解聘)、辭職、退休制度,并規定了免職(解聘)的五種情形和應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的三種情形,明確了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四種辭職形式。同時規定“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不再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其在下屬企業所兼任的其他職務也應當一并免除”。上述規定有助于建立企業領導人員的正常退出機制,真正實現領導人員的“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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