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6日電 國務院2日發布《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意見》提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和調整得到明確規定,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
在此《意見》中,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和調整得到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并定期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批復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并定期向本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應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調整方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稅務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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