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人士20日透露,證監會有關部門當日舉行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研討會,研究基金銷售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準入門檻問題。
資料顯示,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4年實施,到現在已經6年。雖然這部法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近幾年基金業的飛速發展,它已不太適應現實發展需要。為此,修改基金法已在2009年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全國人大財經委也在去年開始著手修改基金法。證監會專門成立了基金法修改研究工作小組,正積極推動配合有關立法機關加快基金法的修改工作。
該人士表示,現行基金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著墨甚少,證監會數年前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早就提出了“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說法,但由于法規對其準入門檻的規定并不詳盡,除了傳統的銀行券商渠道外,僅有天相作為咨詢機構獲準試點基金代銷業務,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在國內仍屬空白。
業內人士建議,應努力推動基金產品與交易方式的“交易所化”進程。
一方面,方便投資者買賣基金。股民股票賬戶可以買全部股票,而基民買不同的基金要開不同的賬戶,如果全部開放式基金都實現在證券交易所既可以申購贖回也可以買賣交易的話,那一個投資者僅憑借一個股票賬戶就可以買賣所有基金,也可以買賣所有股票和在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債券。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大幅降低投資者交易成本,券商平均1%。的傭金遠遠低于基金1.5%申購費。此外,基金產品與交易方式的“交易所化”,還有助于基金公司降低對銀行渠道的依賴。 (記者 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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