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
地方政府不得為融資提供擔保
各地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隱藏風險 要全面清理債務保證償還和后續融資
國務院6月10日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明確地方財政擔保無效
《通知》同時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務的分類原則及相應的清理核實意見。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此項通知是在前一段時間商業銀行自查的基礎上,對地方平臺融資做了進一步細化的要求。明確地方財政擔保無效,銀行必須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應對與處理,早做準備。
據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隨著我國2008年推出“4萬億”投資計劃以來,各地方政府紛紛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籌集資金,投向當地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
按照中國銀監會的統計口徑,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為7.38萬億元,同比增長70.4%,占一般貸款余額的20.4%。在2010年一季度的銀行新增貸款中,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規模在1.35萬億元左右。
融資平臺債務將分類清理
《通知》指出,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臺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通知》要求: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后,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
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要求,今后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參與互動(0) | 【編輯:陳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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