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管理層釋放了對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嚴打的信號。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明確操縱證券市場和內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標準;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5月26日,人民日報連續發文,劍指證券市場內幕交易。
然而,此次管理層的決心能在多大程度上打擊愈演愈烈的內幕交易,市場尚存疑慮!澳壳,內幕交易歸納起來就是高收益、低風險甚至無風險,自然日益猖獗。如果沒有較大的變革,即使人民日報發文,也難避免雷聲大、雨點小的結局!敝S權律師劉國華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疑似內幕交易頻出
內幕交易嚴重破壞了市場交易的公平,一直為投資者深惡痛絕。自“牛市內幕交易第一案”杭蕭鋼構事件曝光以來,不斷有在公告前發生漲;虻5膫股被市場挖掘出來,矛頭直指“內幕交易”。
在近期羸弱的大市下,停牌前漲停跌停的疑似內幕交易更是激起了市場的強烈不滿。
5月25日收盤后,通化金馬發布重組公告。而當日收盤前半個小時,通化金馬近乎以90度角直線拉上漲停。
5月24日,東方園林發布重大利好公告。在公告發出前一個交易日,東方園林一路低開高走,中午已經漲停,而此時上證綜指尚掙扎于漲跌臨界點。
5月20日,宏達股份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然而前日的逆市漲停和巨量交易令市場疑問重重。
2009年4月21日,高淳陶瓷發布重組公告。但在該利好公布的前一天,公司股價在開盤幾分鐘內便迅速被拉至漲停。5月22日復牌后,更是連續出現10個漲停。
依據《證券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笔聦嵣,除了上述“未卜先知”之外,“火起時,高管先走”的案例在市場中也是屢見不鮮。
4月22日,中創信測董事李軍減持公司股票452600股,至上周五,公司股價已累計下跌32.37%,李軍成功在頂部減持,避免損失或獲取收益296萬元。
此外,ST華控、山西三維、包鋼稀土的領導或其親屬均在4月份精準減持,躲避了公司股價的連續下跌。
太多的“巧合”令投資者疑竇從生,然而“沒有相關部門的認定,市場的所有猜測都只能是懷疑而已。”上海的私募人士孫先生對本報記者說,從股市成立到現在,監管部門對內幕交易的處罰案例屈指可數,處罰力度也微乎其微,而犯罪成本過低必然會促使更多知悉內幕的人鋌而走險。
為何如此猖獗?
利好消息出臺前大漲,利空消息出臺前大跌的“巧合”現象頻頻出現,由于眾多此類個股經常以“一”字型漲;虻,導致普通投資者想買的買不到,想賣的賣不出。目前此類個股中究竟有多少跟內幕交易有關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內幕交易在A股市場中已經泛濫成災。
市場普遍認為,內幕交易的泛濫與取證難、懲罰輕、公司保密制度不健全等有很大關系。
“目前,我國法律要求證券市場違規嫌疑人自證清白的規定。而很多內幕消息的泄密,通常是通過口頭傳達的,他人很難取證。只要找不到證據,即使都知道這個人是有問題的,監管層也拿他沒有辦法!眲A表示。
此外,“即使監管層認定內幕交易后,處罰力度與利用內幕交易獲取的收益相比也不值一提。內幕交易罪再嚴重,最多也就是10年有期徒刑,與其他類型的案件相比,處罰太輕了。”孫先生表示。
公開資料顯示,“牛市內幕交易第一案”杭蕭鋼構案件中,羅高峰犯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陳玉興原系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辦主任、王向東與陳玉興合作炒股關系犯內幕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上述三人的非法獲利為4000多萬元。而曾經轟動一時的許霆案,雖然其非法所得僅17.3826萬元,但是卻最終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在劉國華看來,“目前,雖然監管層在制度上嚴禁內幕交易,但它沒有明確和具體說明如何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因此‘嚇唬’的成分偏多!
卡爾·馬克思說:“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會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能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絞首的危險! 那么對于高收益、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內幕交易來說,其如此猖獗也就不難理解了。
推行舉證責任倒置
眾所周知,內幕信息泄露和內幕交易監管在證券市場一直是個難題。多年來,監管層也一直將其作為重點打擊對象,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
鑒于內幕交易認定取證難問題,劉國華建議實行對內幕交易行為采用美國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在辯方)、事實推定、辯方對推定進行反駁等證據規則,形成懲治內幕交易的程序法體系。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也有相當多的意見呼吁內幕交易違法犯罪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在查處內幕交易案件過程中,由相關內幕人員對其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釋并舉證,否則將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監管部門的一位負責人也表示,如果司法部門能夠推出證券領域的舉證責任倒置,那么對內幕交易的打擊就會更為有效。
此外,劉國華還建議,建立內幕交易相應的民事責任制度,盡快出臺具有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確保受損投資者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權利,動員廣大投資者來參與對內幕交易的監控,使內幕交易的行為陷入“股民戰爭”的汪洋大海。(記者 陳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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