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案件受理范圍、管轄及公益訴訟等方面明確規范
近年來,為了有效應對頻繁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我國貴州省貴陽市、江蘇省無錫市和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等地相繼成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對環境司法保護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但在我國,由于環境司法保護的大門剛剛打開,環保法庭和環境公益訴訟是一項全新事物,還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供借鑒,法律又缺乏對一些關鍵問題的明確規定,這些因素往往制約了實踐中先行的環保審判工作的開展。
通過陽宗海砷污染案件的審理,云南省各級環保法庭進一步對環境司法保護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近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全省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建設及環境保護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從受理環保案件的范圍、管轄及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面討論制定了統一的環保案件“審判指南”。
陽宗海砷污染案件的審理暴露了環保法庭的軟肋
2008年12月,在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發生后,昆明市、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成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負責審理區域范圍內涉及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和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后,玉溪市的澄江縣、通海縣法院也相繼成立了環保法庭。
在環保法庭成立的半年時間內,昆明市環保法庭就受理了12起環境違法案件,玉溪市澄江縣人民法院則受理了全國影響較大的陽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
雖然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中就已經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但11年來云南省僅此一宗案件涉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陽宗海砷污染案件不僅受到社會關注,也成為云南省環境污染案件審理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由于陽宗海砷污染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澄江縣人民法院僅證據就收集了20多本卷宗,并前后兩次開庭審理。
經歷了陽宗海砷污染案件的審理過程,對環保法庭這一新生事物,澄江縣人民法院院長潘萬江表示,現行環境法律、法規的缺乏,制約著環保審判工作的發展。
而對于環保法庭受冷落的原因,潘萬江認為主要有6個方面:
環境污染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有待法律明確。雖然環保法庭在部分地區已經相繼成立,可以受理環保方面的案件。但哪些主體具有環境污染案件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以澄江縣為例,負有管理撫仙湖、陽宗海環境問題的職能部門較多,一旦出現污染問題,只有情節嚴重需刑事處罰的,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達不到刑事處罰的,那么應由誰提起訴訟?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法律上還是空白。
公眾參與環境訴訟取證困難。公眾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最有權提起訴訟,但環境違法案件非常專業化,環境污染后果又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使得取證和舉證艱難,加上有關環境證據鑒定成本非常高,所以,人民群眾提起環境訴訟的難度較大。
污染侵權損害賠償審理難度大。這里主要是指污染損失計算難,無明確的計算標準,賠償數額的依據不確定,取證和舉證困難。
法官綜合審理素質受到考驗。法官欠缺環保方面的專業知識;缺乏專門的環境案件審判專業知識和技能,與環境案件較強的專業性不相適應。
環保法庭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又負責審理刑事犯罪案件,在審理程序和案件歸類上容易發生混淆。另外,環保法庭審結的案件由誰執行的問題不明確,如果由環保法庭執行,就會違反審判、執行分離的規定;而如果有執行局執行,環境案件所涉及的化工、地質、化學、水文等一系列的專業性問題又給案件執行提出了新的挑戰。
管轄權和管轄范圍等問題制約著環保法庭作用的充分發揮。在玉溪市行政區域內,環保法庭可以通過指定、巡回辦案等方式解決涉及玉溪區域內的環保案件的相關問題,但對于跨玉溪市轄區外的跨地區環境污染問題,如陽宗海管理涉及玉溪澂江、昆明宜良、昆明呈貢3地的管轄,再加上涉及公安、檢察以及環保、林業、城鄉建設等職能部門的管轄等問題,這使得環保法庭受理、審判案件的難度更大,司法成本更高,更不用說審理跨省、跨流域等環保案件。
劃定受理范圍:環保法庭將受理公益訴訟
針對這些前行路上的“攔路虎”,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全省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建設及環境保護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上,從受理環保案件的范圍、管轄及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面討論制定了統一的環保案件“審判指南”,并形成了《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明確指出了環保法庭受理的案件包括:《刑法》分則中涉及破壞生態環境、生活環境犯罪行為的刑事案件,因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涉及環境保護的刑事案件,其他破壞環境的刑事案件;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生活環境的侵權、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涉及水土、山林保護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資源保護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產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的行政案件。同時,環保法庭還將受理民事、行政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對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環保法庭環境保護案件受案范圍與管轄進行明確規定,對環保法庭工作的開展和規范十分有益。
根據這一規范,今后,不論是河流、湖泊、山林等生態環境受到污染,還是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小區環境遭到破壞,大家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同時《會議紀要》對環保部門濫用職權、瀆職等違法行為也設立了相應的關卡。
在制定了約束環保部門行使職責和權力的同時,針對環保部門的“執法難”這一問題,潘萬江建議,應該健全完善現行的環境行政責任。在增強群眾安全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下,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強化治安處罰與刑事打擊,將現行的警告、罰款等大量行政處罰上升為具有準刑事責任性質的行政拘留處罰甚至刑事犯罪,突出公安機關的環境保護治安管理職能,增強環境行政強制力,讓環境違法者不敢為、不愿為。
降低公益訴訟門檻:檢察機關、環保社團作為原告提起的公益訴訟不再收取受理費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的規定,只有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這就在法律上給公民提起環境訴訟帶來了重重困難。由于存在起訴主體缺位的尷尬,致使環境損害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預防和糾正。而面對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案件,單靠環保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顯然是不現實的。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思明表示,“目前,我國在環境污染訴訟中只能由直接利益相關者提起訴訟,這大大限制了環境污染事件進入訴訟程序。充分利用各種民間環保組織、研究機構的資源及專業來擴寬公益訴訟的參與面,不但能給予這些受害者更多的援助,也能更好地監督污染者。”
對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和受案范圍上做出了明確的界定: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特定國家機關或者組織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在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及在我國境內經過依法登記的、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為了避免引發濫訴情況,法院暫不受理公民個人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但公民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證反映,通過有關部門和環保組織來提起公益訴訟。
同時,云南省規定,檢察機關、環保社團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將免收案件受理費。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產生的監測、化驗、鑒定、評估等實際費用及訴訟中發生的實際費用,如原告訴訟請求得以支持的,可依法判由被告承擔。(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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