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是長三角地區目前環境治理中的薄弱環節。”昨天上午在滬召開的2009年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學術研討會上,與會專家提出,與已經日漸受到重視的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相比,長三角區域內,土壤污染盡管“看不到”、“嗅不見”,形勢卻同樣嚴峻。然而,無論是社會還是個人,對此的防治意識都相對較弱。作為國內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如何在協同機制下探索土壤污染防治的創新制度和方法,已經成為長三角區域面對的一個新問題。
嘉興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虞錫君教授告訴記者,根據中科院南京土壤所2006年在南京郊區蔬菜基地做的定點測試,僅有40%的土壤處于安全等級,而30%的土壤已經受到污染。而浙江省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全省Ⅰ類和Ⅱ類土壤占調查區總面積的82%,其余18%的土壤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區域內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集約化的快速發展,加上疏于防治,大量未經處理的廢棄物通過多種渠道向土壤系統轉移、殘留,是形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虞錫君說,目前長三角的土壤污染,范圍大、領域廣、途徑多,假如長期放任不管,后果十分堪憂。然而,無論是在長三角還是在全國,目前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都是一片空白。
“缺乏相對統一的區域環境準入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缺乏相關法律規范,是長三角地區環保工作目前的軟肋。”南京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徐光華表示,區域經濟發展中所遇到的各類環保問題,通常都很難靠一地的政府來解決。要應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形勢,兩省一市的有關部門必須盡快建立起區域環境信息共享與發布制度,啟動區域環境監管與應急聯動機制,并在此基礎上加快區域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范的研究和制定。
“重視生態補償機制,是國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經驗,值得我們借鑒。”虞錫君向記者介紹道,生態補償機制,又稱生態系統服務付費,主要原則就是“污染者付費”和“保護者受償”——由污染事故的責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費用。國外在這方面有過不少成功案例——1972年,美國通過的《納稅人減稅法》,目的之一就是以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來刺激私人資本投資于土壤清潔治理。根據美國政府的報告,其直接結果是吸引了34億美元的私人投資,8000個受到污染的棕色地塊恢復了生產能力。虞錫君表示,在區域聯動的基礎上確立土壤生態直接補償制度,或許是我們目前值得努力的方向。(記者袁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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