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人士昨日表示,在中國證監會向各基金公司下發對《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板上市讓券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后,證監會不再對基金相關投資行為出臺細則或指引。不過,根據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創業板的“雙向需求”,監管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可行的投資方法和模式
昨日,在相關《說明》發出后,為數眾多的基金公司向本報詢問是否再有細則出臺,以進一步明確可投資創業板的基金類型,以及具體的投資比例限制等。
關于投資細節問題,有關人士表示,目前的相關管理規定已經比較完善,沒有必要針對基金投資創業板的細節再行規定;而對可投資創業板的基金類型,《說明》中已明確,基金需要根據基金合同,判斷擬投資的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和債券是否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范圍、資產配置比例和風險收益特征。
“基金公司無權改變基金合同契約的規定。以大盤藍籌股為投資標的的基金和現有指數基金等,就不適合投資創業板。如果要突破契約,那就要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庇嘘P人士表示。
有基金從業人士認為,雖然證監會已明確不再對基金投資行為出臺細則,但投資創業板對于很多基金而言仍然存在現實困難,“之前證監會公布的數據顯示,當時149家正式受理的企業中,發行股數最多的只有1億股,最少的才850萬股,平均2400萬股,而現行規定是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超過基金凈值的10%,一家基金公司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股本的10% ,在這樣的限制下,很多基金投資創業板公司都有困難。”
現實的投資困難并不意味著創業板拒絕基金等機構。事實上,各國創業板出于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均希望機構的積極參與,以提高投資者中的機構比例,增強自身運行的穩定性,充分發揮機構的價值發現功能,確立合理的估值標準。在A股這樣的“新興加轉軌”市場,作為全新的、被社會各界寄予厚望的我國創業板,顯然對機構投資者的需求更加強烈。
據悉,從積極穩妥推出創業板的角度出發,監管部門已經關注到機構投資者和創業板的“雙向需求”,正在對上述問題進行積極研究,以便早日給出明確說法,提供適合機構投資者投資創業板的可行方法和模式,保證創業板推出后的持續發展和平穩運行。(吳曉婧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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