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事件發生后有基金公司發布公告,表明老鼠倉行為是個人行為,與基金公司無關。本人對此種表態感到無比驚訝,這是在搪塞‘無知’的基民,為自己開脫責任。”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上書證監會為基民請愿,請求證監會責令上投摩根基金退回唐建因“老鼠倉”事件被處罰以來,違法收取的管理費2億元,退回給基民。截至昨日,證監會未對張遠忠作出回應。張遠忠告訴記者,并不排除采取司法程序為基民追討損失。
誰人補償基民損失?
多只“碩鼠”被揪出后,至今處罰僅限于個人:行政罰款、市場禁入,以及媒體報道的“碩鼠”有可能被移交司法處理。
張遠忠在呈給證監會的《關于請求證監會責令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退回唐建被處罰(因“老鼠倉”事件)以來違法收取的管理費的公民建議書》中說,從證監會對唐建作出處罰決定以來,上投摩根不僅沒有采取措施為阿爾法基金挽回損失,還一直從阿爾法基金收取管理費,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因此,他建議管理層責令上投摩根將違法收取的管理費退回阿爾法基金。
近日,景順長城基金和長城基金被爆出有“老鼠倉”后,以一紙公告撇清關系“其行為屬個人行為,公司經營情況正常”。而上投摩根2008年被爆“老鼠倉”以來一年半,基民的損失如何賠償依然沒有一個說法。
事情僅此而已,基金公司并無需為發生在自己公司的“老鼠倉”負責,每年1.5%的管理費旱澇保收。把錢交給這些基金管理的、因“老鼠倉”受到損失的基民,沒有人對他們負責。
張遠忠表示,做“老鼠倉”的基金經理也應該做民事賠償。“至今被爆違規的基金經理只受到了行政處罰,并沒有民事賠償。如果基金經理經濟能力不足以同時完成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也應該民事賠償優先。”
基金公司能否免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和基金經理應負有直接責任,基金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督察長、獨立董事均要負間接責任。”張遠忠告訴記者,基金公司應受到行政處罰,并負責民事賠償和退管理費;基金經理除了受到行政處罰以外,還負有刑事責任,有民事賠償責任;基金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督察長負有行政責任;獨立董事有民事賠償責任。
張遠忠認為,一旦基金公司發生“老鼠倉”事件,基金公司應當自證是否做到了嚴格的內部控制,自證管理無過失。如果管理存在漏洞,就應負有連帶責任。基金公司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以上投摩根為例,“根據我國《信托法》第36條,在上投摩根公司違背管理職責不為阿爾法基金追回損失的情況下,收取管理費顯然違反規定,上投摩根公司應當把從2008年4月8日以來從阿爾法基金收取的管理費如數退回基金財產當中。如果從唐建被處罰的日期即2008年4月8日起算至今,管理費約2億元。”張遠忠告訴記者,上投摩根公司因違反《信托法》、《基金法》等的規定,還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行政措施。本報記者 謝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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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維權路漫漫
截至昨日下午4點,張遠忠仍未接到證監會的回復。迄今尚無“老鼠倉”民事維權中基民成功索賠的案例。在“中國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中,北京基民于暢就被仲裁裁決敗訴,主要理由是,唐建“老鼠倉”只是個人違法行為,此外,對于暢以“違約為由”請求銀行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并將追償數額“歸入”基金財產,認為這些缺少法律依據。
張遠忠承認,維權之難原因有三:一是“基金公司很強大”,二是執法氛圍需要改善,三是監管層的支持力度很欠缺。“基民很支持我們的做法。行政程序是成本低、效率高的方法。但如果行政程序走不通,我們不排除通過司法程序維權。”(謝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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