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須詳細披露持有的基金等金融資產情況
昨天,中國證監會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其中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將必須詳細披露其持有的基金、債券、信托產品、期貨、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資產的情況。同時,有別于主板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證監會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增加了對超募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說明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計劃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資金的節余情況。
“期貨、金融衍生品等對公司經營及業績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由于創業板公司規模較小,因此一旦出現問題,將面臨更大風險!弊C監會表示。因此,證監會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應對持有的金融資產的最初投資成本、資金來源、報告期內購入或售出情況、公允價值變動情況、風險狀況等進行詳細披露。
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中資企業紛紛爆出重大海外投資及衍生品虧損,引來監管層的警覺。2008年年底,證監會曾要求主板上市公司披露持有外幣金融資產狀況。
此外,為強化投資者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風險的認知,創業板上市公司還須披露可能對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產生不利影響的各種風險因素,并增加了對核心技術團隊或關鍵技術人員變動、強化退市風險警示等內容。(記者蘇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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