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納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
7月初,備受關注的基金法修改終于啟動。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圍繞基金法修改存在“大改”與“小改”兩種意見——所謂“小改”即單純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大改”即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也納入進來,而兩者的背后實際上體現了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分歧,因此短時間內基金法修改難見分曉。
“大改”知易行難
我國現行的基金法自2004年起實施,主要用于規范和約束公募基金業的發展,針對私募股權基金的條款并沒有涵蓋其中,已難以滿足現階段和未來基金業的規范需求。今年上半年,負責基金法修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就曾在公開場合表示,應該把《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為《投資基金法》。她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是投資基金中的一種重要形式,但不是投資基金的全部,國內相關法律僅對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進行法律規范,對其他形式的投資基金卻缺少集中的監管。因而在法律方面進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消息人士分析,國內將私募基金、產業基金等投資基金的其他形式納入新基金法的呼聲由來已久。尤其是在總結本輪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后,各國均提出了針對股權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的監管問題。國內立法者也注意到目前中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尚處于立法空白,有必要納入新基金法的監管范疇之內。
盡管立法者此番“大改”動力十足,但消息人士透露,“大改”意味著需要重新協調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利關系,操作起來難度不小。與《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范的公募基金只由證監會直接對口監管不同,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還涉及發改委、財政部等多個政府部門,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前更處于“無主之地”。“如果將上述基金類別都納入到新的基金法,就產生了由誰監管的問題,協調起來很麻煩,要花費的時間也比較長。”
“小改”分歧較少
相對于“大改”的知易行難,單純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小改”操作起來更為容易,面臨的爭議也小得多。
據了解,針對目前基金法中有待改進的地方,新的基金法有望在降低基金公司股東條件、適度放開基金購買關聯方股票、加強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監管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知情人士表示,“小改”涉及的問題大多屬于公募基金范圍內的技術性問題,可以采取證監會拿出相關提案,再交予人大財經委討論的方式,相對而言環節較少,耗時較短,可以說是一條“快車道”。
“小改面臨的困難較小,操作起來更容易,但大改涵蓋的范圍更廣,解決的問題更多,究竟本次基金法修改采取哪種形式,還要看各方意見協調的結果。”消息人士表示。(余喆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