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出臺,保險公司壓力很大。”隨著10月1日的臨近,新《保險法》的影響日漸明顯。不少保險代理人一開口就表示,新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保護更多,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更大。
新保險法實施,對被保險人新增了哪些利益?這是不是意味著十一后投保更為劃算?
合同成立兩年后不得拒賠
根據舊《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就有可能被拒賠。有時候,未如實告知還是代理人造成的。一合資保險公司杭州分公司業務人員稱:“一些不負責任的代理人為業績考慮,會讓投保者不要填寫過往的醫療經歷,以免核保通不過。但出險后,理賠就遇到問題。不少保險糾紛就是這樣出現的。”
新《保險法》出臺后,規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不過,如果認定投保人為了騙取保險金故意不告知保險公司自己以前的身體狀況,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不賠的。
30天內完成理賠審核
舊《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當上述證明和資料不完整時,保險公司應當通知其補充提供。實踐中,有的保險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補充提供一部分資料,并以證明和資料仍不完整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借此拖延賠付時間。修訂后的《保險法》規定,上述情形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記者從新《保險法》中看到,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和時限被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首先,保險公司如果認為客戶資料不齊全,要求客戶補充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這就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遞交索賠資料,延誤理賠時間。
保險人理賠審核時間不應超過30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而在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議后10日內,保險公司要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此外,核定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受益人實施非法行為
保險公司也得賠
舊《保險法》中,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這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不公平。新保險法則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其二,原保險法沒有規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如何處理,這一情形在重大災難事故比如地震中很常見,所以新保險法規定在上述情況發生后,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這樣的立法用意,旨在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情形下,側重保護被保險人。
適合新法的保險陸續出現
自新保險法出臺后,已經有不少保險產品遭遇停售。依據新法涉及的新版保險產品,如新華保險的“金錢柜”年金保險產品、太平人壽的新版“福祿雙至”重大疾病保障計劃也已經陸續上市。
一個險代理人表示,新法出臺后,保險公司為了規避道德風險,肯定要對體檢標準、核保標準進行調整,保費上調在所難免。但也不必一味跟風追搶即將停售的產品。因為現在有關新法的適用還有爭議。有關部門曾經公開表示,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的行為(即舊保單)不得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一些期限較長的壽險合同,則還需更細致的司法解釋出臺。因此,購買即將停售的保險產品,享受到的保障就會少一些。( 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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