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保險法》即將實施。新法最大亮點之一就是維護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新法在保護投保客戶的權益方面究竟有哪些變化?哪些是投保人在今后的維權過程中需要知曉的維權法寶呢?
權利一
保險責任隨被保物一同轉讓
長期以來,財產保險中被保對象發生轉讓時(如二手車買賣),二手車買主能否享受原保險合同的保障?李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財險,可當李先生的房子在轉賣給王先生后發生倒塌,保險公司賠不賠?原有《保險法》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新《保險法》借鑒國外相關立法,將受讓人承繼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作為一般原則,明確規定:被保對象轉移后,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維護保險關系的穩定。
如果被保對象轉讓后,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那么保險公司才可以要求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另外,新《保險法》還規定,在被保對象轉讓后,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有義務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因為被保對象的轉讓有可能導致其危險程度增加。
權利二
因受益人故意致殘,被保險人獲賠付
與財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如果受益人謀求個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原有《保險法》規定,此類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這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顯然有失公平。
新《保險法》進行修改完善,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
與上述相類似,為了防范某些企業投保人利用團體保險獲取非法利益,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與其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勞動者投保,但在保險合同中不得指定該勞動者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從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圍角度來看,新《保險法》維護了勞動者等被保險人的利益。
權利三
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往往都有自己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在同一事故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身故,那保險公司該如何賠付呢?此前,常有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同時爭取這一筆賠付款的現象出現,理賠難題由此產生。而原有《保險法》并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新《保險法》彌補了這部分的立法空白,“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險專家表示,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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