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四
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
此前,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單,往往是依靠營銷員事先詳細解說保險的好處,但并不出示保單,投保人只有在支付保費后才能看到真正的保險合同。先付錢后了解保障范圍是否合法合理?原有《保險法》并沒有對投保流程及合同格式做明確的要求。
保險合同多為格式條款,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規定,新《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提示。保險專家指出,這旨在讓投保人在投保前對保險合同全面了解。
依據公平原則,新《保險法》還規定,在合同中有免除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條款,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被視為無效。
權利五
投保人的保障始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
現實生活中,人們購買人壽保險時一般要經過保險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寫好保單并繳納首期保費之后,往往有一段保險公司的核保“等待期”。這期間萬一投保人發生保險事故能否獲賠呢?有些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很多理賠糾紛由此產生。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以此保護投保人利益:“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權利六
對保險理賠設時限
“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可是原有《保險法》對理賠并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導致一些理賠案久拖不結,因此很多保險客戶認為保險是騙錢的。
新《保險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理賠程序和時限,如被保險人索賠時,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等提供的索賠材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書面”,避免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拖延理賠。此外,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并應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明確了屬于理賠范圍,保險公司要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權利七
設不可抗辯條款
此前,一些保險銷售人員在明知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卻同意承保,等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有時還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費。
對此,新《保險法》提出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并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同時,保險公司從知道解除事由起,超過30日不行使解除權的,將失去解除權。保險專家指出,這有利于督促保險公司及時行使權利,穩定保險合同關系,尤其對于長期人身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記者 崔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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