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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根據(jù)新法規(guī):任何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都將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保健食品不能宣傳治療功效、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
千呼萬喚的食品安全法,最亮眼也最具爭議的,就是這十倍賠償。人們不理解,這十倍賠償,是指產品價格的十倍,還是造成損失的十倍。如果是前者,這個看起來很硬的法規(guī),對于像王海這樣的打假者來說是個利好消息,但對廣大消費者來說,實際意義不大。一般老百姓沒那么多的專業(yè)知識,在那些唯利是圖的無良商家面前,我們往往充當著以身試食的冒險者,等到把三聚氰胺一類的東西吃到肚子里,一塊錢的食品賠了十塊,剛夠支付看病的掛號費。
前兩天,錢江都市頻道報道,董先生一家吃了促銷中的雙匯火腿腸,人人不適。六歲的孩子更是發(fā)燒、肚子痛,配藥、看醫(yī)生,折騰了好幾天。經(jīng)銷商最后提出退一賠五再賠100塊錢,董先生表示不滿意。一家人都吃壞了,100百錢能解決什么問題?董先生要的不是錢,要的是對孩子身體的心里踏實感。
董先生的尷尬,不會因為有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而消失。我們餓了想吃,拿到一片心里不踏實的面包時,我們是信賴十倍的賠償法律,還是信賴商家的道德與良知?按照一塊錢一片面包的價格來算,一片不安全的面包或許能撂倒一個人,但十塊錢的賠償,對消費者來說,是一條性命的價錢,而對于無良商家來說,又算得了什么!
有法律總比沒法律好,有賠償總比沒賠償好。但是,有了法律有了賠償,并不等于我們從今往后可以放下心來填肚子了。我們身邊發(fā)生的有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哪一起不是老百姓用性命“查”出來的?靠執(zhí)法部門查出來的又有幾個?
中國不缺法,缺少的是嚴格的執(zhí)行力度。十倍的賠償,如果換算成不良商家犯罪的成本,它的代價太低了,它不應該成為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底線。因此,十倍賠償,既換不來百姓對于食品安全的信賴,也換不來不良商家自我約束的道德良知。只有讓生產危害消費者生命安全的不良商家罰得傾家蕩產,讓監(jiān)管部門的責任人在食品事故發(fā)生之后獲刑領責,我們才能真正感受到生命獲得了尊重。否則,十倍賠償,我們吃得還是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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