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政府統計數據的公信力,22日提交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公布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一致的統計數據。(6月23日《京華時報》)
當多個部門數據不一致時,竟然簡單規定向某一部門“看齊”,這種解決問題的思路,實在是令人莫名其妙。而想用這種方式“確保政府統計數據的公信力”,恐怕更是充滿荒唐的色彩。
實事求是地說,無論中央還是地方,近年來數據打架的現象,在諸多領域都時有發生,這種亂象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統計數據的公信力,很有必要給予治理。可如果按照上述草案的規定,不分青紅皂白,野蠻生硬地將各類數據由統計局“壟斷”起來,恐怕非但無益于修復公信力,甚至還會進一步損害公信力。
因為這個簡單粗暴的規定,明顯存在一個供人質疑的漏洞:既然數據不一致時以統計局為準,那么,如果統計局的數據是錯誤的呢?
不同部門間之所以產生數據不一致現象,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各部門使用的統計口徑不一樣,導致結果大相徑庭。消除這類“不一致”,要通過統計法規,以及其他政策文件規定,統一使用相對更為科學權威的統計方式,公布時以這種“合法”方式產生的數據為準,而不是看統計數據來自哪個部門,也就是說,要以法律法規“服人”,而不是以某某部門“壓人”。
另一種情況是,個別部門為了政績而罔顧事實,人為制造出一些“水分數據”。這是近年來“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大背景下的必然惡果,對于這類具有明顯過錯的造假行為,必須依法給予嚴懲。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對于“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行為,給出了記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嚴格執行此類法規,對違規造假者依法給予嚴懲,同時逐步改變“官出數字”的統計管理體制和“數字出官”的官員考核體制,才能徹底杜絕“水分數據”的出現。
由此看來,統計數據不一致的背后,存在很多問題亟待解決,深入分析“數據打架”的深層原因,追根溯源,對癥下藥,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途,靠一個簡單的規定,也許能將打架的數據強行“一致”起來,卻無法將公眾心中的“公信力”樹立起來。 (河南 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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