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價形成機制增加市場因素
●價格波動與國際市場更緊密
●壟斷導致成本一上漲就提價
●培育多元市場主體促進競爭
國家發改委發布通知,決定從6月30日零時起,將汽、柴油供應價格每噸均提高600元,調整后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6730元和5990元。這是繼5月《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出臺以后,國家對成品油價格的第二次調整。
近年來,我國對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進行了改革,在維持政府對成品油的價格上限進行管制的前提下,增加了市場力量在成品油價格形成中的作用。按照《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當布倫特、迪拜和辛塔三種原油價格在連續22個交易日內價格變動超過4%時,國家將對國內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整。這種動態價格調整機制更加真實地反映市場實際供給因素的變化,對于原油消費中進口依存度高達50%的我國來說,國內油價的變化趨勢將與國際原油市場的價格波動更加一致。
從本年度油價的4次調整情況來看,社會對政策的認同程度正逐步提高,這說明我國的能源政策越來越科學、合理。但是,我們也看到,還有不少普通百姓對目前的政策變化有不理解之處。相對于美國的油價,我國的成品油零售價格處于偏高的水平上。據測算,兩國的價差應在10%以上。在國內市場未打破壟斷的情況下,該怎樣看待成品油價格的動態調整機制呢?
能源是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任何一個能源消費大國的政府都不會對市場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政府對能源市場的干預方式包括價格管制、國家戰略儲備以及國有化壟斷經營等。按照這一邏輯,我國政府目前的能源政策是合適的,符合國家的發展戰略,有利于確保我國的能源安全和經濟安全。然而,我們必須關注政府干預經濟的負面影響,包括價格失真后產生的能源低效率配置,壟斷化國有經營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喪失以及尋租問題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品油市場被兩大國有企業壟斷的格局下,國家規定的價格上限往往直接成為市場交易價,政策中原本包含的允許企業低于價格上限進行銷售的意圖蕩然無存。從某種程度上講,動態價格調整機制成了壟斷者應對成本上漲的“尚方寶劍”,讓它們可以順理成章地將成本上漲的壓力轉移出去。這兩年,盡管有一些民營企業通過降價來擴大市場份額,但對于整個成品油零售市場,這些企業的價格促銷更多的只是一種象征意義,對市場的平均價格水平影響非常小。
如何在繼續推行成品油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前提下,又盡可能地避免市場壟斷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呢?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實施非對稱性調整,探尋成品油定價市場化與企業經營競爭化的契合點。我國當前的能源領域的市場化實際包含了兩層含義,即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化和壟斷格局的競爭化。在我國實施成品油價格動態調整時,應充分考慮反壟斷問題,用非對稱性調價機理讓壟斷企業自行消化一部分成本上漲,而非簡單地將原油價格上漲的壓力轉嫁給下游企業和消費者。6月1日至26日,布倫特、迪拜和辛塔三種原油的均價漲幅達19%,若按照原油成本價、稅費、企業的加工及銷售利潤測算,此次滿額調幅應在900元以上。因此,本次調價已經體現了非對稱調價的政策理念。
第二,加快對壟斷性行業的改革,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加大成品油市場的競爭程度,培育非公有市場經營主體,讓國有巨頭在市場機制的約束下,加大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不斷降低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擠出油價中的“水分”。如果說非對稱性定價可能會受到利益集團的干擾的話,打破壟斷才是確保油價合理化的長效機制。
第三,進一步推動壟斷性國有企業經營績效考核的科學化,強化國有經營者的社會責任,避免完全套用民營企業的標準來考核壟斷性石油巨頭的績效。可以說,承認這類企業的特殊性是我們未來能源領域國企改革成功與否的一個前提條件。 (周清杰 作者為北京工商大學產業經濟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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