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賄賂”丑聞再次曝光。近日,艾利丹尼森美國總部發表聲明承認,2004年至今,其中國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門涉嫌行賄,即通過聘用在無錫市的某研究所前工作人員獲得了兩項巨額訂單,總部現已就相關情況向美國證交會和司法部報告。
這并非跨國公司首次爆出的賄賂丑聞。近年來,一些跨國公司摒棄了公平競爭理念,在中國集體演繹“金元外交”的違法商業行為,朗訊、德普、IBM、家樂福等一批大型跨國公司均曾深陷“洋賄賂”風波。然而,讓人費解的是,包括此次艾利丹尼森行賄案在內,將這些事件曝光的多為海外司法部門,國內鮮見同步的監管與懲處。
由此看來,“洋賄賂”在國內似乎具備了潛滋暗長的基礎,甚至已經成為跨國公司搶占中國市場的重要潛規則。究其根源,行政性壟斷資源過多,法律監管不到位等狀況,在倒逼跨國公司將視線從技術研發、服務提升等本位職責,漸次轉移到了對所謂關鍵行政部門和人員的賄賂上來。有報道顯示,跨國公司的“實踐”結論是,后者的投入將會事半功倍地提升中國市場業績。
艾利丹尼森中國公司走的正是這樣一條“捷徑”。該公司反光膜部門在中國經銷的反光材料通常用于印刷、道路標準和緊急車輛的標志。根據中國現有規定,凡是使用這類反光材料的道路產品必須經過政府機構的認證,由此讓掌控審批權力的某研究所成為決定商業利益的核心要素,最終讓手握審批權的人員長期享受著這份“行政福利”。據報道,艾利丹尼森中國公司不僅聘請了研究所的內部人員為銷售經理,而且計劃將內外勾結所形成的銷售溢價以“咨詢費”的名義返給該研究所。數字顯示,當時該公司甚至把賄賂金額按照商業規則來進行測算,即計劃實施賄賂的金額為4.1萬美元,也就是總銷售額的6%。
據此邏輯可以看出,在一些行政因素掌控的領域中,只要手握重權的行政人員敢于放行,無論產品質量如何、無論售價是否合理,跨國公司的觸角都能夠輕松地占據市場。其間,無力鋪設行賄網絡的其他企業,無論其實際生產實力如何,統統將被屏蔽在市場之外,而最終為此賄賂行為買單的則是財政資金與公眾荷包,由此給整個社會資源帶來了極大的浪費。
除了行政力量人為設置準入門檻外,國內法律法規監管的弱化也在客觀上慫恿了商業賄賂風氣的盛行。當前,我國并沒有針對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而且現行的一些懲戒手段也形同虛設。此前,檢察機關曾經建立過“行賄人黑名單”,但卻將上榜之人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裁定”的范圍內。歷數眾多跨國公司行賄事件,鮮見有相關公司和人員受到國內的司法審判,導致“黑名單”幾乎成為了“空名單”,對“洋賄賂”行徑基本沒有威懾作用。
相形之下,美國《反海外賄賂行為法》則更像是懸在眾多跨國公司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如今再次對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賄賂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該公司總部之所以會主動向當地監管部門“自首”,根本原因還在于這部法律規定,美國公司在海外有賄賂行為一旦被查,其總部、跨國公司的所有集團都將受到法律追究,而且不能再涉足美國政府的采購訂單。所以,若不是“斷尾求存”,艾利丹尼森整個公司或將面臨滅頂之災。
一個國家在經濟高速發展之時,也是有關監管弊病漸次顯露并需要及時完善的關鍵時期。歷史經驗表明,只有構建嚴厲的司法懲治體制,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洋賄賂”的一再發生。曾幾何時,商業賄賂在日本也十分盛行。1976年2月,美國洛克希德公司竟然以1210萬美元的賄金獲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億美元的交易合同,聞者嘩然。洛克希德公司總裁科特奇恩雖因此辭職,但他隨后發表文章,認為商業賄賂現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經得到全日本社會的默許,這一說法在日本社會引起極大震動。當時的總理大臣以此為契機,對該案件進行了徹查。伴隨著一系列嚴格執法行為的推進,日本商業交易秩序明顯好轉。所以,在我國市場秩序的凈化過程中,相應的法律體制構建不可或缺。
可見,只有盡可能地減少行政力量對市場準入的干預、加大對受賄人員的法律懲戒力度,通過成本與收益的強大制約作用,國內跨國公司群體性賄賂行為才會真正杜絕。(馬紅漫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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