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發布《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該法規起草依據為《反壟斷法》。截至9月6日前,社會各界可以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這是立法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不是因為某些事件推出,更沒有與現實背景相聯系的意義。
據我所知,征求意見幾年前就開始討論了。”8月12日,商務部國際貿易研究院法律室主任,中國對外經貿白皮書主編何茂春告訴記者。
近期發改委對能源產品價格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水價、電價以及成品油價格改革,此次又推出反價格壟斷的相關規定。
何茂春說,《反壟斷法》是一個法律體系,本身包括市場、價格、資源等等方面,需要很多法律配套,此次起草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應該說是對前者的細化和配套!斑有很多實施細則尚未推出。”
“很多企業究竟是不是壟斷,應該有法律的標準,有經濟學上最基本的推算。現在我們判斷某個行業是否壟斷的界定還比較模糊,只能說某些行業有壟斷嫌疑,但是造成極大的社會競爭不公平卻存在,要有相關的法律來調整。”何茂春說。
“以前出現的方便面企業集體漲價,最后沒有用法律來判定,而是通過協商,或者說是相關部門的行政干預,瓦解漲價聯盟,因為我們沒有適用的法律!鄙缈圃汗そ浰髽I制度室研究員余菁說。
據余菁介紹,國外因為反壟斷法有詳細解釋,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是力量很強大,可以對企業作出巨額罰款和裁決,而在中國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手段,由政府部門介入,企業才會放棄原來的安排。
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價格壟斷的種類包括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
其中對價格壟斷協議的概念: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達成的,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在沒有新的指導意見出來之前,恐怕之前的壟斷行為很難準確的去定性,有了對書面、口頭等形式的針對性,就可以直接套用!庇噍颊f。
《意見稿》同時指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
何茂春對此的解釋是:“壟斷行為很明顯的就是定價,我們國家長期以來是政府物價系統統一來制定,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很少參與進來,制定價格可以有很多市場參與的方式,也就是說要在價格制定中應該引入更多社會決策力量,改變過去由政府單一定價的模式。走向法治和公開。”
“以方便面企業漲價為例,方便面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有優勢競爭地位的廠商合謀漲價,在其他行業,提供服務的廠商和供應商數量很少,即使不存在合謀,但是相對于消費者來說,有更高的市場地位,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價格壟斷。”余菁說。
一位長期研究企業壟斷的學者告訴記者,對壟斷行業產品的定價,比如油價、公用事業定價,很多行業形式上由主管部門來定價,是否存在兩家企業協商定價很難去界定。
“《意見稿》針對性更強,肯定對市場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鑒于目前的市場環境,也不用太高估!庇噍颊f。(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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