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2日發布公告,就《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份征求意見稿涉及我國境內和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新華網8月12日)
通讀共29條、約4000字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它涵蓋了價格壟斷的各個方面、環節及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因此,就這份征求意見稿本身,我并沒有什么特別的意見。但我擔心該《規定》能否得到切實貫徹和實行,并真正起到遏制壟斷的作用。如《規定》中一項非常惹眼的條款:“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而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的主要因素是“銷售價格是否明顯高于該產品的成本,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過低,甚至低于該產品的成本”。這一條款在現實中的可執行性令人難以放心。
因為,在壟斷的大環境下,那些決定“不公平高價”或“低價”的所謂“產品成本”,事實上是一個相當含混、很難簡單厘清的問題——依據市場經濟的一般原理,任何產品的價格、成本,其實都不是孤立、靜態、現成的,而是在廣泛的市場聯系中不斷變化、動態形成的——而決定這一切的,正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機制即自由競爭機制。也就是說,公平的價格、清晰合理的成本,原本就是競爭的產物和結果,在缺乏甚至根本沒有競爭的壟斷背景下,這樣的價格、成本其實并不存在,也難以說清。
這些年,壟斷行業的漲價不絕于耳。比如最近民眾熱議的(成品)油價、水價的上漲,但其中決定價格是否公平的產品成本,價格管理部門何曾說清楚過,我們又何曾看明白過?事實上,早在2006年,發改委便出臺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并表示“未經成本監審,不得提價”,但各種壟斷價格的漲價并沒有因此止步,而壟斷成本依舊是一本糊涂賬。
以成品油價格為例,按照現行定價機制,成品油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收和合理利潤確定”,但“平均加工成本”、“合理利潤”究竟是什么、是多少,“成本監審”從來就沒有給過我們一個清晰答案。為此,前段時間,圍繞著究竟是“美國油價高還是中國油價高”,石油巨頭及政府有關部門與輿論之間甚至展開過激烈爭論。雖然,前者始終都不愿直接承認國內油價及成本過高,但據《財富》雜志2009世界500強排行榜,中石化和中石油的效率僅為美國埃克森美孚公司的1/23,而“雙雄”的平均工資是國人的約4倍,人力成本約等于美國的4倍。(《中國能源報》8月13日)
這一切表明,對于壟斷高價之類的價格壟斷行為,僅僅明確從“成本-價格”的角度去反對,是很難達到理想效果的。我們不僅要反壟斷價格,更要從降低準入門檻、推動市場開放、促進自由競爭的源頭入手,減少和消弭壟斷滋生的土壤和空間。壟斷本身減少乃至消失了,壟斷價格自然“毛將焉附”。(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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