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美國控制組件公司CCI向中國公司行賄又新增兩家,可能分別為河北國華定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與大唐電力。截至目前,CCI的行賄黑名單中共有8家中國公司。另外,據起訴書披露,中石油員工的兩次受賄金額達166萬元左右。國資委內部人士表示,國資委紀律檢查主要是針對央企的負責人和領導,企業內部的問題首先要自查清楚。
“美企行賄案”已經在中國弄得很是熱鬧了,可即使這樣,我們也沒有看到有關部門的介入。為什么沒有介入,原來是把它當作企業內部的問題,要企業先自查。這也就讓人不明白了,受賄金額達166萬元左右,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律受賄的立案標準,明顯的是違法行為,怎么能僅僅是企業內部的事呢?
我們的有關部門口口聲聲地喊,要鼓勵人們舉報,可是美國司法部門查處美國控制組件公司CCI向中國公司行賄行為難道不就是一封舉報信嗎?而且這樣的舉報信比一般的舉報信有更大的可信度。更重要的是,我國已與美國同屬聯合國反腐敗條約國,司法資源共享,因此在美方已經確認CCI存在行賄事實的情況下,中國司法等部門如果想對此進行調查是很容易的,可就是這么一件很容易的查實的舉報信,我們的有關部門就是遲遲不肯動。
近些年來,我們看到不少貪官逃到國外,有關部門為了追捕這些貪官,花了不少財力、人力,但是由于各種原因,至今仍然有不少貪官還在逍遙海外。我們為什么寧愿花大把大把的錢追捕逃到國外貪官,有的是很難追捕,可是卻不愿意去做相對來說比較容易的調查核實來自國外司法部門的舉報信。
恐怕說到底,還是和我們一些部門政績思想有關。追捕逃到國外的貪官都是我們有關部門主動查辦的,因此追捕到逃到國外的貪官,就是證明他們有政績,可是調查核實來自國外司法部門的舉報信就不同了,不是他們主動查辦的,而是被動查辦的,即使查處了有關人員,大部分功勞也是來自國外的司法部門,所以他們對這樣比較可靠的來自海外司法部門的舉報信不積極。
有關部門遲遲不肯介入,把這樣的大任當作企業內部的事,要企業自己去查,由于這些人員就是企業人員,有的還是企業干部,和企業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讓企業調查自己的人,這不是自己調查自己嗎?這樣的調查如何能保證真實可信?
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嫌疑人一旦行為暴露,第一步就是采取措施,想方設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證據,F在美國司法部相關文件中已經公布了很多數據,如中石油員工在此次受賄中的情況。這不得不讓人擔憂,真正作奸犯科者會采取針對性的隱瞞手段。現在不趕緊查,以后即使我們司法部門以后想調查,恐怕難度也增加不少。(肖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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