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稅法的憲政化、大眾化”,以增強納稅人對稅法的親近感,立法聽證制度是一個優越的途徑。稅收法律法規出臺、修正和變化過程中推行聽證制度,是立法者、執法者和守法者之間信息交流溝通的橋梁。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
“雙薪制”計稅方法的叫停,意味著將使得原來實行的“12+1”工資發放方法下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稅負的增加。筆者認為,個人所得稅作為緊系民生的重要稅種,其重要規定的修訂和變化要舉辦聽證會、重視聽證程序,要給各個階層的納稅人獻策提議、舉言納諫的機會。
當下時逢國際金融危機,從國家稅制改革的戰略來看,推行增稅與減稅并舉的改革方略,是促進稅制結構優化、保證公共財政收入的明智之舉,也是長期以來學術界的呼聲。此次“通知”的發布,也是為了實現統一個稅征管口徑、提升征管效率的良好初衷。但“通知”出臺倉促,聽證機制缺失,這都極有可能影響《通知》實施的預期效果。
從操作實務來看,“雙薪制”并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除了年底雙薪合并計稅之外,還要考慮涉及年終獎的處理問題,而目前稅法中年終獎繳納個稅還有單獨一套操作辦法,這就給部分有能力的企業留下了稅收籌劃的空間,通過測算以達到避減稅負的目的。
“雙薪制”覆蓋面廣,缺乏充分聽證程序的平穩過渡和詳細的法律解釋而突然發布,可能引發納稅人誤解,對規定變動以利提升征管能效的本意產生誤讀,導致納稅遵從度下降,進而使得稅收征管的甄別加大,征管成本上升。
再者,我國的工薪稅多采取代扣代繳的方式,對于享受“雙薪”的普通納稅人而言,其規避稅收的選擇較少,而對企業高管而言,其獲取收入的方式和途徑較多,從這層意義上講,同樣是停止“雙薪制”計稅方式,對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而言,其防范稅收支出的選擇策略和稅負影響程度都存在差異,因此,需要經過聽證,廣集多方意見,以保證稅收公平。
從上述三點來看,推進“稅法的憲政化、大眾化”,以增強納稅人對稅法的親近感,立法聽證制度是一個優越的途徑。稅收法律法規出臺、修正和變化過程中推行聽證制度,不僅是立法者、執法者和守法者之間信息交流溝通的橋梁,也是稅收契約論視角下保證納稅人對稅收立法的表達權、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必要方式,更有助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情、親近民生,以保證法律法規推行和公眾利益最大化。
在我國目前所頒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四、十五、二十三條,都針對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和審查階段舉行聽證會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個人所得稅這種與納稅人利益緊密相關的稅種,更應該在修改稅收法規、規章過程中,按照這上述條例的規定,適時采取聽證會的形式來征求意見,以擴大納稅人的參與范圍和參與程度,并規范聽證程序,提高聽證效力,實現新規定的規范、公正與科學。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
“雙薪制”計稅方法的叫停,意味著將使得原來實行的“12+1”工資發放方法下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稅負的增加。筆者認為,個人所得稅作為緊系民生的重要稅種,其重要規定的修訂和變化要舉辦聽證會、重視聽證程序,要給各個階層的納稅人獻策提議、舉言納諫的機會。
當下時逢國際金融危機,從國家稅制改革的戰略來看,推行增稅與減稅并舉的改革方略,是促進稅制結構優化、保證公共財政收入的明智之舉,也是長期以來學術界的呼聲。此次“通知”的發布,也是為了實現統一個稅征管口徑、提升征管效率的良好初衷。但“通知”出臺倉促,聽證機制缺失,這都極有可能影響《通知》實施的預期效果。
從操作實務來看,“雙薪制”并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除了年底雙薪合并計稅之外,還要考慮涉及年終獎的處理問題,而目前稅法中年終獎繳納個稅還有單獨一套操作辦法,這就給部分有能力的企業留下了稅收籌劃的空間,通過測算以達到避減稅負的目的。
“雙薪制”覆蓋面廣,缺乏充分聽證程序的平穩過渡和詳細的法律解釋而突然發布,可能引發納稅人誤解,對規定變動以利提升征管能效的本意產生誤讀,導致納稅遵從度下降,進而使得稅收征管的甄別加大,征管成本上升。
再者,我國的工薪稅多采取代扣代繳的方式,對于享受“雙薪”的普通納稅人而言,其規避稅收的選擇較少,而對企業高管而言,其獲取收入的方式和途徑較多,從這層意義上講,同樣是停止“雙薪制”計稅方式,對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而言,其防范稅收支出的選擇策略和稅負影響程度都存在差異,因此,需要經過聽證,廣集多方意見,以保證稅收公平。
從上述三點來看,推進“稅法的憲政化、大眾化”,以增強納稅人對稅法的親近感,立法聽證制度是一個優越的途徑。稅收法律法規出臺、修正和變化過程中推行聽證制度,不僅是立法者、執法者和守法者之間信息交流溝通的橋梁,也是稅收契約論視角下保證納稅人對稅收立法的表達權、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必要方式,更有助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情、親近民生,以保證法律法規推行和公眾利益最大化。
在我國目前所頒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四、十五、二十三條,都針對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和審查階段舉行聽證會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個人所得稅這種與納稅人利益緊密相關的稅種,更應該在修改稅收法規、規章過程中,按照這上述條例的規定,適時采取聽證會的形式來征求意見,以擴大納稅人的參與范圍和參與程度,并規范聽證程序,提高聽證效力,實現新規定的規范、公正與科學。(劉源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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