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審計署發布了54個中央部門2008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審計署自己首次榜上有名。報告顯示,今年4月,審計署行政事業審計司按照審計署黨組的決定,對審計署2008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抽審了4個所屬單位,發現了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
審計署在6月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關于200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到,“教育部、審計署等15個部門本級年初預算有103.92億元未細化”。這是審計署在審計報告中第一次自我點名。而在9月1日發布的審計報告中,審計署專門做了一個針對自己的“審計報告”,詳細交代了自身存在的諸多問題,包括預算未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單位;4個所屬單位為彌補經費不足,占用項目經費 785.16萬元;所屬16個特派辦2008年共取得房屋出租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3861.04萬元、資產處置收入37.19萬元,未按“收支兩條線”規定實行專戶管理;所屬信息化建設辦公室采購不規范金額41.58萬元,等等。
審計報告所載審計署存在的上述問題,與其他一些中央部門被審計出的問題相比,可以說一點兒也不遜色。這說明,作為履行審計監督職能的監督者,審計署并不比其他被監督者具有更多的道德優越感和更強的免疫力。畢竟,審計署和其他中央部門一樣,都是使用國家財政資金,都在相同的財政體制下執行預算決算,完成財政收支行為。審計人員也是國家公務員,他們并非生活在可以不食人間煙火的真空里,其他中央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可能出現的問題,在審計署及其工作人員那里同樣可能出現。原審計署署長李金華說得好,只要使用了財政資金、公共資金,任何單位都要接受審計,這是天經地義的,審計機關在這方面沒有特殊性,認為審計機關可以不接受審計監督,這是沒有道理的。
解決了“審計機關必須接受審計監督”的認識問題,接下來就要解決“審計機關如何接受審計監督”的實踐問題,這是破解“誰來審計審計署”難題的關鍵所在。現在,審計署對自己的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屬于自我審計、自我監督的范疇,有點兒像人們常見的一些部門“自查自糾”的做法。任何部門和單位的自我監督都是很有必要的,但正如一個人不能坐在椅子上把椅子舉起來,任何形式的自我監督又都是遠遠不夠的。如此自我審計的邏輯矛盾,審計署負責人看得非常清楚,認為審計機關的自我審計“不具有很強的公信力,人們可能會懷疑是不是客觀公正,只有外部來進行審計才有公信力”。
既然自我審計存在先天的缺陷,惟有引入外部審計機制,才能真正發揮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作用。2007年7月,審計署負責人表示,正在研究商請某個部門對審計署進行審計,在地方也將采取同樣的辦法。2008年全國“兩會”期間,審計署負責人透露,“去年財政部在審計署審了很長時間,最終的報告也已經出來了”。財政部對審計署進行審計,大約正是審計署“商請”的結果。在肯定審計署引入外部審計的同時,輿論也表示了一些質疑和擔憂——“商請”看起來是那樣文質彬彬溫良恭儉讓,而且財政部一邊審計審計署,一邊還要繼續接受審計署的審計,雙方仿佛是在進行一次親密合作,這樣的審計怎能具有“很強的公信力”呢?
據李金華介紹,2006年修改《審計法》時,審計署提出應明確由某個部門對審計機關進行定期審計,但這個要求最終未能如愿。以今日情勢觀之,等到下次修改《審計法》之時,明確審計機關接受外部審計監督,由專門部門對審計機關進行定期審計,這個問題再也不能含糊下去了。而且必須注意的是,這個專門部門不能與審計機關存在利害關系,最好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由全國人大專設機構或其指定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履行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職能。做到了這一步,“誰來審計審計署”就不再是一個難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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