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下發《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企業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根據《通知》,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也將納入工資總額管理。(11月26日《揚子晚報》)
將職工福利費納入職工工資總額計稅,能夠一定程度上縮小壟斷企業職工收入與社會一般收入之間的差距。但是企業當中也有許多職工福利不是很高的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這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當中,實際上會起到降低這部分收入原本不是很高職工收入的作用。
與此同時,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等高收入人群通過各種方式逃繳與少繳個稅現象時有發生。另外,當前部分國家機關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等也相當可觀,卻不受到同樣的約束。如此,不但不利于調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低收入人群之間的收入差距,而且還容易給人以有失公平、公正之感。在這種情形下,企業職工福利費納入職工工資總額計稅,會一定程度地拉大原有的社會貧富差距。所以,有關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規定要能制訂得更為合理,還需大力強化對于高收入人群的個稅監管力度,同時還應將國家機關納入到有關職工福利費計入職工工資總額規定當中,如此才能既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同時又更為有效地發揮稅收調節社會收入差距的杠桿作用。
除此而外,在出臺有關職工福利費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等規定的同時,還應考慮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征點。這樣,才能既使高收入人群包括福利費在內收入水平受到抑制,同時又能避免中低收入職工實際收入水平下降,并更具針對性地發揮調節社會收入差距的效用,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實現。(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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