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從一誕生起,就命運多舛。現在似乎又到了一個坎兒上:今年10月份通過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將于明年生效,它把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劃入“機動車”范疇。據此,市面上大多數電動自行車都將于一夜之間變身為電動摩托車,需要上機動車牌照、駕駛人考駕照等。
還好,這只是一個推薦性標準,據說有關行業協會正在申請“暫緩執行”這一標準。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制定這樣的標準本身是不明智的。
可以設想,這個標準一旦推行,就可能讓全國數千萬輛電動自行車無法正常上路,民眾幾百幾千億的資產要打水漂,數百家企業將可能倒閉。對于這樣的標準,制定者當然應當非常慎重。比如,應當廣泛地征求各方的意見。現在,自己關起門來制定標準,又匆忙公布,公眾的利益被置于何處?
而如果把電動自行車當作機動車來管理,那將會出現什么結果?電動自行車大模大樣駛上機動車道,可以想象,這將導致多么巨大的風險。
顯然,制定這個標準的部門和專業人士,缺乏對于社會內生的自發秩序的尊重之心。人們要生活,商人要做生意,社會內部無數個人、團體之間的互動,就形成一件又一件創新型商品,一種又一種創新型服務,一個又一個新興市場。這些商品、服務、市場,增進了相關各方的福利。
當然,這種自發秩序并非完美,一些電動自行車設定車速過高,的確增加了行人交通安全的風險,需要進行嚴格的監管,但是,這種監管也要尊重現實。
1999年,有關部門曾經頒布過一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但這個標準一開始就可能意味著無法嚴格執行。按照許多大中城市的規模,時速最高20公里的電動自行車根本無法滿足消費者需求,而且由于近些年的電機技術進步,電動自行車性能提升,車輛安全性也大大改善。在歐洲,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是25公里,韓國是30公里,美國為32.18公里,相比而言,中國的20公里顯然低了。這也是許多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紛紛突破官方標準的原因。不過,這一“突破”并未導致很嚴重的交通混亂,造成各方利益的損害,這說明,主要原因不是廠家“超前”,而是標準“滯后”了。
還要提出的是,這么多年來,監管部門對電動自行車產業的“超前”行為一直不加干涉,而今突然宣布這個產業重新洗牌,宣布上億電動自行車“變換身份”,這種事后干預也無正當性可言。政府對市場的任何監管應當是有可見預期的,不能動輒就“突然襲擊”,這不但會讓社會陷于混亂,也讓政府公信力受到重創。
現在,政府有關部門如何抉擇?是讓法律服從現實,還是讓現實削足適履來適應法律、標準?明智的選擇當然是前者。老子早就說過一個偉大的治國原則:“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故圣人云: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顯然,上億“超標”電動車已是個無法否定的事實,有關部門從道路管理環節進行治理基本上難有作為。那還不如既往不咎,從現在起適度提高電動自行車的“標準”,并加強對生產環節執法上的治理。如此,才能使電動自行車更有秩序,把它可能的負面影響控制在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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