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兩會”召開在即,多個省市傳出“漲工資”的風聲,江蘇省在全國率先確定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經濟參考報》記者從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從2010年2月1日起省內各類地區的最低工資漲幅超過12%。此外,北京市、重慶市、東莞市等也紛紛表示初步具備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條件。(《經濟參考報》1月26日)
專家認為,上調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在于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的人力資本增加了,生產成本就會增加,這就逼迫企業向更有技術含量的領域轉型。上調還可以讓勞動者得到實惠,可以增加國內消費能力,促進中國經濟向內需增長型轉變。
這樣的觀點,我覺得實在太“理論”化了。因為有關部門上調的最低工資標準只不過是一個“指導線”,而發工資的主動權,依然還是在企業老板手里,企業不聽有關部門的“指導”,有關部門一般也不會干預。換言之,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并不等于打工者可以真正拿到最低工資,專家所謂的“利好”,很多時候只能是算出來的“畫餅”而已。
2006年,某省總工會對全省各類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經過對1021家企業的調查結果顯示:42%的企業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很少有用人單位因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而被處罰的。
社會調查結論如此,那么問問那些生產一線的打工者,國家提高最社會調查結論如此,那么問問那些生產一線的打工者,國家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對他們意味著什么?恐怕相當多的人會很茫然。因為最低工資標準的調高,充其量只是在應聘談條件時作為底線來參考——— 現在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是xxx元,我的工資總不能比這還低吧,僅僅如此而已。但事實上,以打工者普遍的弱勢來說,怕是會有相當一部分連這個底線也不敢爭取。
即使最低工資標準如此“軟弱”,如果遇上金融危機這樣的關口,標準還會再打折扣——— 因為“企業經營困難”,該提高標準時政府不敢提了,該較真“指導”的也不敢較真了。如此式微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又怎么能對其“有感覺”呢?
前幾年,“工資立法”問題曾一度被提及,熱議者希望通過強制立法介入市場分配體系。在具體的做法上擬出兩個初步成型的手段:一是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過行業協商提高職工待遇;二是在企業內部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制度,提高職工的工資水平。
我們承認,以上述兩個手段實現工資立法,當前的社會條件并不太具備。但是就其導向意義來說,卻遠勝于“提高最低工資標準”這樣的舉措。因為立法要解決的,一是改變工資只由老板決定的傳統,加大勞動者的協商話語權;二是改變“企業效益增長,員工工資不增長”的不合理狀況。第一個改變,需要建立一個維護自身權益的勞動者組織作為制衡力量來完成;第二個改變,需要通過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控制來實現。如果說目前各地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因為我國經濟實現了V型復蘇,時機來臨,那為什么不充分利用同樣的時機,認認真真推進上述“兩個改變”的進程,讓《工資法》盡早出臺呢?(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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