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管當局收緊銀行信貸、各行信貸規模受限的情況下,信托貸款目前已成曲線獲得間接融資的手段。據統計,今年頭兩個月信托貸款規模或已接近了4000億元,已達同期銀行累計新增貸款2.09萬億元的五分之一。為此,筆者希望管理層高度關注信托貸款風險。
信托貸款不同于銀行貸款。信托貸款的資金全部來源于資金信托,直接來源于投資者;而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于各種負債和自有資金,通過銀行貸款間接融資于企業。所以,信托貸款屬于直接融資范疇,信托貸款受益須按事先約定收益的由各方分享,其中受托人收益才是信托公司該筆業務的手續費收入,再經過一系列的扣除后的最終余額,才構成信托公司的業務利潤;而銀行信貸收入完全歸放款銀行作為業務收入,繼而轉化為利潤,構成銀行收入的主體。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只要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盡職,信托貸款風險承擔的主體是受益人;而銀行貸款風險承擔主體是銀行。針對從發起到執行的全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暴露,銀行必須隨時準備采取各種可能的保全措施化解和轉移風險,使風險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在當前“均衡放貸”的信貸政策環境條件下,部分信貸額度緊張的銀行通過與信托公司合作,將部分優質信貸項目經過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方式分離出去,既以合法方式騰出了信貸規模空間,又滿足了項目需求,引導了社會資金投向,增加了居民理財渠道,從微觀效果上來看,確有值得肯定的一面。
但是,為防患于未然,對信托貸款的風險不能不嚴加防范。商業銀行通過向客戶發售理財產品募集資金,與信托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由信托公司與融資方簽訂借款協議,再由銀行作為貸款服務商負責借款的貸后管理。融資方的選擇、基礎資產的管理、產品銷售及服務上均在于銀行。所以,產品風險主要來自于產品的發售方和購買方。融資方雖與信托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實質上融資方的選擇在于銀行,實踐中,部分銀行出于拓展客戶、擴大中間業務收入來源等考慮,未嚴格遵循現有的信貸政策,對于不符合貸款準入條件或者授信管理審批條件的借款人,也選擇以信托貸款方式發放,規避行內的信貸監管。除了上述銀行與客戶的風險外,更嚴重的是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借款人因受外部經濟環境惡化、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惡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利用假資料騙貸等原因,在信托貸款到期后未能及時歸還,導致理財產品未能及時兌付。例如,在2008年5月以來,銀監會通過“窗口”指導,叫停保本型理財產品之后發行的非保本型浮動收益性貸款類信托理財產品,形式上銀行并不承擔理財產品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但如果出現理財產品未能及兌付的情況,將會給銀行造成的極大的聲譽風險。此外,還有政策“漏損”風險。目前信托貸款的規模和銀行新增貸款之間的比例在過去是從未有過的。在銀行貸款的“水龍頭”擰緊的情況下,信托貸款的“水龍頭”卻放松了,這意味著央行的貨幣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了“漏損”,緊縮政策效應被大打折扣。
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首先是嚴防信托貸款成為過橋貸款。如客戶利用信托貸款獲得土地使用權后,將其抵押再從銀行獲得貸款,用貸款償還信托貸款本息。去年底,銀監會曾下達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暫停融資性信托擔保業務,并禁止商業銀行在融資性理財產品中承諾收益率。之前又規定銀行間相互持有次級債的規模將從附屬資本金計算中剔除。這些政策措施很好,下一步還要制定進一步監管措施。對一直屬于銀行表外業務的貸款信托理財產品也應將其歸為表內業務,同時防止將沒有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資者引入直接融資。更重要的,還是要防止銀行借道信托渠道,變相擴大信貸規模。
其次,重視構筑銀信內控“防火墻”。尤其是信托公司的內控,要重點研究防范大股東關聯交易風險措施,防止成為大股東的融資工具;嚴格擔保業務管理,防止通過擔保業務進行場外融資,變相從事負債業務;嚴格分開自營和信托業務,實行前、中、后臺操作分開,督促公司建立科學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內控機制。
再次,應盡快建立信貸二級市場。可以說,發達的信貸二級市場與高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緊密相連的,都是防范信托貸款風險的有效舉措,更是將銀行信貸騰挪方式“陽光化”的重要平臺。當前,央行委托外匯交易中心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系統已較為成熟,估計今年會上線。筆者以為,對于過去大量在場外進行的信貸資產買斷或者返售交易,未來也應納入到這個交易市場中。但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如何成為標準化合約,仍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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