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中新社發 駱文剛 攝
昨日,本報記者從浪莎股份董秘馬中明、董事長翁榮金處獨家獲悉:浪莎正在反訴張柏芝。目前,相關案件仍在受理中,尚無定論。
張柏芝首次起訴曾敗訴
2005年11月,浪莎斥資230萬港元請張柏芝攝制“浪莎絲襪”有聲和平面廣告各一輯,廣告使用權從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浪莎對張柏芝的“絲襪誘惑”很滿意,于2007年12月提出再簽一年,這一次,浪莎還提高了籌碼至380萬港元。
2008年5月,張柏芝發現浪莎未經其同意便在公司網頁上對第一份合約期內拍攝的平面廣告進行宣傳,張柏芝認為第一份合約已經到期,浪莎侵犯了肖像權,隨即要求浪莎停止侵權、公開登報道歉,并賠償2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柏芝與浪莎前后簽訂了兩份廣告合約,雖兩份合約的經紀人不同,但均表示張柏芝本人同意浪莎公司在襪類產品上使用其簽名及肖像用于商業宣傳,且浪莎公司在網頁上登載其肖像是在張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圍和期限內,張柏芝稱浪莎侵犯其肖像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駁回張柏芝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其承擔案件受理費2.28萬元。
張柏芝二告浪莎
或許是索賠不成反貼上了本錢,又或許是被大S取代自己成為代言人感到不滿。張柏芝于2009年9月再度起訴浪莎。據《廈門商報》報道,張柏芝在廈門出席某活動時,發現“浪莎女士內衣”在使用其肖像,故此,張柏芝要求浪莎賠償300萬元。理由是:張柏芝只授權浪莎襪子使用其肖像,但未授權內衣也用其廣告。
對此,浪莎上市公司董秘馬中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張柏芝的‘艷照門’天下皆知,廣電局還通知公司停播張柏芝的廣告,這對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失,但事發時,我們和張柏芝的合約并沒有到期,我們自然可以使用她的形象。”
馬中明對張柏芝再次與公司法庭“相見”表示了自己的不滿。“就算是廣告合同糾紛,也該由合同履行地和公司住所(浙江義烏)法院管轄,浪莎并未在廈門實施侵權行為。”馬中明還透露表示,“浪莎正在反訴張柏芝,但由于出面起訴的不是浪莎上市公司,所以我們沒必要發公告告訴股民。”
據公開資料,浪莎上市公司主要生產、銷售浪莎內衣,而浪莎絲襪則屬于浪莎集團的資產,目前并未注入上市公司。
浪莎創始人翁金榮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正在受理中,暫無定論。”值得一提的是,記者早年在浪莎采訪時,翁榮金的名片上還印著張柏芝的肖像。(仇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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