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賄賂”丑聞再次曝光。近日,艾利丹尼森美國總部發表聲明承認,2004年至今,其中國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門涉嫌行賄,即通過聘用無錫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前工作人員獲得了兩項巨額訂單,總部現已就相關情況向美國證交會和司法部報告(據《東方早報》)。
這并非是跨國公司首次爆出的賄賂丑聞。近年來,一些跨國公司摒棄了“公平競爭”理念,在我國集體演繹“金元外交”的違法商業行為,朗訊、德普、IBM、家樂福等一批耳熟能詳的大型跨國公司均曾深陷“洋賄賂”風波。盡管所有這些行賄事件,最后均被海外司法部門曝光,但其此前在中國境內,均曾至少成功運作過一段時間。
“洋賄賂”盛行,究其根源,是行政性壟斷資源過多、法律監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倒逼一些跨國公司將視線從研發、服務等本職,轉移到了對“關鍵部門和人員”的賄賂上來。有報道顯示,跨國公司的“實踐”結論是,后者的投入將會事半功倍地提升中國市場業績。
艾利丹尼森中國公司走的正是這樣一條“捷徑”。該公司反光膜部門在中國經銷的反光材料通常用于印刷、道路標準和緊急車輛的標志。根據中國現有規定,凡是使用這類反光材料的道路產品必須經過政府機構的認證,由此讓掌控審批權力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成為決定商業利益的核心要素,最終讓手握審批權的少數人員,享受著該公司以“咨詢費”名目支付的“福利”。
除了行政力量人為設置準入門檻外,國內法律法規監管的不完善也在客觀上慫恿了商業賄賂風氣的盛行。當前,我國針對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極不健全,現行的一些懲戒手段也效用不彰。此前,檢察機關曾經建立過“行賄人黑名單”,但卻將上榜之人僅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裁定”的范圍內。歷數眾多跨國公司行賄事件,鮮見有相關公司和人員受到國內的司法審判,導致“黑名單”幾乎被架空,對“洋賄賂”行徑缺乏威懾作用。
相形之下,美國《反海外賄賂行為法》則更像是懸在眾多跨國公司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如今再次對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賄賂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該公司總部之所以會主動向當地監管部門“自首”,根本原因還在于這部法律規定,美國公司在海外有賄賂行為一旦被查,其總部、跨國公司的所有集團都將受到法律追究,而且不能再涉足美國政府的采購訂單。所以,若不是“斷尾求存”,艾利丹尼森整個公司或將面臨滅頂之災。
一個國家在經濟高速發展之時,也是有關監管弊病漸次顯露并需要及時完善的關鍵時期。歷史經驗表明,只有構建嚴厲的司法體制,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洋賄賂”的一再發生。曾幾何時,商業賄賂在日本也十分盛行。1976年2月,美國洛克希德公司竟然以1210萬美元的賄金獲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億美元的交易合同,輿論嘩然。洛克希德公司總裁科特奇恩雖因此辭職,但他隨后發表文章,認為商業賄賂現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經得到全日本社會的默許,這一說法在日本社會引起極大震動。當時的首相以此為契機,對該案件進行了徹查。伴隨著一系列嚴格執法行為的推進,日本商業交易秩序明顯好轉。所以,在我國市場秩序的凈化過程中,相應的法律體制構建不可或缺。
可見,只有盡可能地減少行政力量對市場準入的干預、加大對受賄人員的法律懲戒力度,透過成本與收益的強大制約作用,國內跨國公司群體性賄賂行為才會真正杜絕。(馬紅漫 上海 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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