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2008年9月,我買進五糧液(000858)股票10000股。之后,雖然整個股票市場下跌,但我相信五糧液的經營業績一直不錯,所以始終持有。2009年9月24日,我從新聞媒體上獲悉,證券監管部門初步認定五糧液存在違規行為并正在進行調查。五糧液停牌一周后復牌,股價下跌。請問:我是否可以向五糧液公司提出經濟賠償?上海 鐘先生
據媒體9月9日報道,中國證監會于2009年7月28日對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立案稽查。9月15日,五糧液董事長唐橋召開記者答疑會,對市場質疑作出正面回應,并且自掏腰包近45萬元購入五糧液股票,以此表明對公司的信心,公司回落的股價也逐漸企穩。
但據9月24日媒體報道:證監會經初步調查,發現五糧液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證券投資行為及較大投資損失、未如實披露重大證券投資損失且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涉嫌違反《證券法》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也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了相應規定。上市公司真實、及時、完整、準確地披露信息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證券市場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重要衡量標準。長期以來,信息披露問題始終是廣大投資者關注的焦點,也是證券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的重點。作為大盤藍籌股的五糧液市場形象一直較好并受到投資者的青睞,如果五糧液上述行為經調查屬實,則不僅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而且也是對投資者的欺騙和傷害,公司及有關高管人員應當對投資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對投資人針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所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規定了必須具備的前置條件,其中第五條規定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三)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到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由于中國證監會對五糧液的調查仍在進行之中,尚未作出行政處罰,因此,筆者認為,投資者對五糧液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條件目前還不具備。我們將關注五糧液事態的發展,并將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一旦條件具備,即可啟動法律程序。
在證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下,加強證券監管與執法,維護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尤顯重要。而投資者提高法律意識,依法主動維權同樣重要。(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 陳榮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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