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職業打假人王海之后,杭州又出現了專門針對茅臺酒的民間打假人。自6月以來,浙江余杭臨平、瓶窯,湖州等地接連發生購買假茅臺索賠案。記者為此采訪了浙江相關部門,據經手其中案件的余杭工商所經檢中隊王明良稱,他們顯然是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看好“以一賠十” 專買假茅臺索賠
余杭工商所王明良為記者介紹了他經手的一個案例:6月12日,余杭工商所接到投訴,一名男子稱6月11日在一家小副食品店,花7320元買的12瓶茅臺酒全部是假酒,并主動提供了茅臺酒杭州的辦事處電話要求進行真假鑒定。
經鑒定,11瓶酒確實為假酒,這名男子提出要小店以一賠十,賠償7萬多元。而店主人稱,自己的酒是以580多的單價批來的,不知道是假酒,并提供了茅臺酒的進貨單。最后經調解,小店老板賠償該男子1.4萬元,并接受1萬元罰款。
據了解,這應該是一批比較專業的民間打假人,他們經驗豐富,能夠鑒別茅臺酒真偽,一般專挑較小的食品店,購買多瓶茅臺酒索賠。
他們所要求的“假一賠十”,依據的是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的《食品安全法》。這部新法規規定,對假冒商品實行退一賠十,這讓一些人嗅到了“商機”,民間專打假茅臺的“王海”由此應運而生。
“知情”與否難判定 “假一賠十”很少實現
既然確定是假酒,為什么沒有“假一賠十”呢?
事實情況是,在類似投訴案件中,很少有消費者可以獲得十倍賠償。因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假一賠十”的前提是經營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誰會承認自己事先知道賣是假的產品呢?”王明良說。
“這個店主當然說自己不知情,他提供了一個進貨單,他的酒以580元單價進,以610元售出的。”這個價格并沒有低于市場價,因此消保科最終只能裁定小店店主“不知情”。最終只能依據《消法》第四十九條,店主予以該男子1倍的賠償。
王明良介紹,在已經處理的類似案件中,“以一賠十”的情況很少,因為知情與否的取證很困難,多數情況下只能聽信經銷商口供。
同樣,在當月底蕭山也有一例假茅臺酒索賠案,當地工商部門同樣采信了小店老板“自己也是受害者”的說法,只賠付給消費者3萬元。這也是《食品安全法》實行以來杭州最高的一樁賠付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是,該規定并沒有對“明知”做出明確的解釋,這讓一些不良商家鉆了空子,以至于該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大打折扣,“退一賠十”的處罰力度并沒有發揮出來,對制假售假行為沒有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打假鏈條不完整:供假單位只能反映到其所在地工商局
采訪中王明良提到,小店店主為證自身清白,提供了茅臺酒的進貨單。那對提供假冒產品的企業,是怎么處置的呢?
“我們會反映情況給該企業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請他們去處理。”王明良說。至于是否會處理,處理的結果如何,王明良稱,工商所并沒有這個權利,只能反映到當地的工商局,“再說也沒有那么多的人手和精力”。
也就是說,工商所的打假僅限于解決消費環節的問題,至于生產行業的問題,需要“技術監督部門管理”,王明良說。
打假應該是一個完整的鏈條,需要多部門聯合行動,不僅打擊售假,還要打擊制假,從源頭上遏制假冒產品出現。如果打假僅僅止步于消費環節,顯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而不治本。(李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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