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7日電 為了加強對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促進旅游業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國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辦法強調, 要建立旅游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
辦法所稱旅游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合理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包括已開發的各類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地質、森林、風景名勝、水利、文物、城市公園、科教、工農業、濕地、海島、海洋等各類旅游資源,也包括未開發的具有旅游利用價值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資源。
辦法強調,要建立旅游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本地區發生的重大破壞旅游資源事件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經過批準后,及時向社會通報旅游資源破壞事件的相關情況,正確引導輿論,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辦法指出,對于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由資源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行為主體予以教育、批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法律、法規,協同有關部門做出相應處罰。
辦法稱,對于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旅游資源保護未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