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旅行社擅自縮減兩個景點、增加一個購物點,馬先生父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賠錢要補游”。這起一度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國內首例要求“補游”賠償案昨天下午由黃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旅行社的行為構成違約,但鑒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對馬先生父子要求“補游”的主張法院難以支持,但旅行社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400元。
今年“五一”黃金周期間,馬先生參加春秋旅行社組織的洛陽、鄭州、開封千年古都之旅。期間,導游擅自減少合同中約定的兩個景點,而增加了一處購物點。5月8日,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繼續履行并賠償違約金。經多次溝通,因雙方在合同繼續履行的時間、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協商不成。馬先生遂一紙訴狀與旅行社對簿公堂。
馬先生表示,旅行社擅自減少合同約定景點,已經構成違約,所以他有權要求旅行社安排其“補游”兩個景點。若旅行社無法繼續履行,則應支付其通過其他旅行社進行“補游”而發生的費用5890元。此外,旅行社還要承擔其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費4000元。
旅行社稱:馬先生父子所說的有兩個合同約定的景點沒有游覽屬實,旅行社愿意退一賠一,即退還馬先生父子未游覽景點的門票及導游費用并賠償同等金額共計280元。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旅行社已經構成違約,旅行社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對于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考慮到本案系爭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并不適于強制履行,故法院對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繼續履行并要求“補游”的主張難以支持。綜合考慮旅行社違約的情況,參考合同中約定的交通、食宿、門票、導游等標準,法院判決:上海春秋黃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馬先生父子經濟損失2400元。
【新聞延伸】
此事件成旅游行業誠信建設案例
由于這一案件開創了旅游糾紛訴訟官司的先河,因此引來各方專家的關注。對于此案,不少專家在對馬先生大膽維權的做法表示贊賞同時,也提出旅行社責任承擔應符合法律規定。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弟
馬先生所訴請的“補游”涉及的法律問題即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問題。在本案中,如果強制被告繼續履行原有的合同即補游,勢必造成履行費用過高,這對旅行社而言是不合理的。
在排除強制履行后,最為適當的責任承擔方式便是賠償損失。
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所長忻士浩
我們將以此作為案例,在行業內舉一反三,廣泛討論,推進陽光價格在法制層面上的提升,深入開展誠信建設,切實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黃浦區人民法院對本起旅游糾紛的處理,對于本市正在開展的旅游誠信建設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案例。
對于本案中的游客理性維權的做法我們表示贊賞,游客在與旅行社簽約后,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體現了上海游客文明旅游的素養。(陳軼珺 陳樹森 董燕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