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旅行社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處罰。昨日起至12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旅行社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拒不履行旅游合同規定的義務,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旅游活動,以及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旅游活動,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將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和領隊證。(李天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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