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4日電 7月23日,商務部與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商務部產業司負責人就此次目錄調整的具體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本次調整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了優化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抑制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產品出口過快增長,減少貿易摩擦,緩解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實現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與此同時,為配合國家實施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區域特點明顯的加工貿易發展布局,實行區域間差別政策,促進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地區轉移。
問:本次公布的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有多少個海關商品編碼?新增了多少?
答:本次公布的限制類商品目錄共2247個十位海關商品編碼,其中394個是2007年之前發布的, 1853個是新增的。新增商品類別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紡織紗線、布匹、家具、金屬粗加工產品等勞動密集型行業。
問:本次新公布的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在管理方式上與過去相比發生了哪些變化?
答:一是2007年以前的限制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進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二是海關分類為A、B類的東部地區企業,均需按應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50%繳納臺賬保證金。中西部地區的A、B類企業實行臺賬保證金“空轉”。C類企業無論是在東部地區,還是在中西部地區,仍按原規定繳納100%的保證金。
問:限制進口和限制出口有什么區別?
答:區別是兩種限制類方式的保證金計算基數和相關稅率是不一樣的:
--限制進口類是將進口料件直接列入限制類,保證金的計算方法是按進口料件本身的金額作為基數、按照相應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計征臺賬保證金。
--限制出口類是將制成品列入限制類,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企業出口制成品全部是限制類的,其對應的全部進口料件總額作為基數、按照綜合稅率計征臺賬保證金;二是出口制成品清單中既有限制類、又有非限制類商品的,按照限制類商品出口額占出口商品備案總額的比例和進口料件的總額為基數,按照綜合稅率計征保證金。
問:哪些企業可以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
答:有關規定如下:
--東部地區現有企業可以繼續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但須按規定繳納臺賬保證金。
--東部地區在公告發布之日后獲得外貿權的新設立企業,不能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可以從事非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
--東部地區已承接過委托加工、但不具有外貿權的加工企業,在公告發布之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并在公告發布之后規定時間內取得了本企業外貿權的,不視為新設立企業,可以開展限制類和非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但無論是否獲得外貿權,該類企業均可繼續承接委托加工業務。
在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新設立的企業不受此政策限制。
問:限制類目錄的執行有過渡期嗎?
答:本次公告的執行日期為8月23日。公告執行日期前已經商務部門批準、并持齊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可按原規定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免征臺賬保證金。執行日期前未向海關申請備案的,或向海關申請備案時所提供的備案材料不齊全而未被受理的,企業須重新向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按新的限制類商品管理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
合同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允許延期,企業可按補稅內銷、手冊結轉、退運出境等規定辦理有關手冊核銷手續。同時,公告對合同有效期內的業務變更做出了明確規定,不允許申請對限制類商品品名、商品編碼、數量、金額進行變更,其他項目允許變更(如變更口岸)。
公告發布前中西部地區B類企業已征收的臺賬保證金,在其加工貿易手冊核銷前不予退還。
問:進口料件和制成品同時列入限制類的如何征收臺賬保證金?
答:只按限制進口的方式征收臺賬保證金。不重復計征臺賬保證金。
問:執行日期前未獲得外貿權的企業包括所有類型的企業嗎?
答:是的。只要在公告發布之日前未獲得外貿權的企業,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不允許開展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商務部門不予受理業務申請,海關也不予受理備案。但可以開展非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
問:征收臺賬保證金包括來料加工嗎?
答:包括來料加工。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兩種方式,因此,對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征收臺賬保證金不分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都須按規定的計征方法繳納保證金。
問:東部地區具體指哪些省市?
答:北京、上海、天津、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和廣東省。其他的省市則為中西部地區。
問:什么是綜合稅率?
答:綜合稅率是由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綜合計算所得,目前按22%計算。以后由海關總署根據具體情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