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第一輪法律較量結果的公示,沉寂已久的“達娃”之爭又進入新的高潮,面對杭州仲裁庭和桂林中院的裁決結果,雙方再次打起“口水”戰。
昨天下午,達能對杭州仲裁結果發布了一個簡短聲明,稱“這一裁決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團提起仲裁時依靠的主要證據已被事實否決后作出的”。因此,達能用“震驚”一詞來形容其對這一結果的反應。而此前,針對桂林中院的判決,達能的用詞是“非常遺憾”。
此外,達能將在今天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下一步行動。
昨天,杭州仲裁庭的仲裁書已送至雙方手上,杭州市仲裁庭裁決“娃哈哈”商標屬于娃哈哈集團所有,終止此前與達能合資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對于這一結果,達能在聲明中提出兩點異議。
娃哈哈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商標局在2007年6月7日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下稱《復函》)。根據這份《復函》,杭州娃哈哈集團聲稱商標轉讓申請早已被國家商標局“駁回”。而達能方再次強調中方從未按正規程序辦理手續,因此談不上駁回。達能舉出的證據為國家商標局在2007年9月對《復函》作出的澄清,“明確指出‘報告(注:指1996年、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兩份報告)并非 《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和《規定》(注:指《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規定的商標轉讓法律行為,故我局對該報告的答復,不同于對轉讓申請的審查決定’。”
另一點異議是關于訴訟時效。此前,在娃哈哈提出仲裁申請后,達能方提出了仲裁反請求,要求繼續完成《商標轉讓協議》。這一要求被仲裁庭以超出訴訟時效的期限為由駁回。一般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時效為兩年。而達能方稱,“合資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團《仲裁申請書》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團單方面提出終止《商標轉讓協議》的要求。”因此,“不存在任何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截至記者發稿時,娃哈哈方面尚未對杭州仲裁一事發表聲明。而昨天上午,就桂林中院判決一事,娃哈哈也發表了一份聲明。針對達能提出的“桂林中級人民法院并沒有嚴格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的境外人士的送達程序履行”,娃哈哈針鋒相對地指責“達能法籍董事拒不簽收法律文書是對中國法院的不尊重”。此外,娃哈哈方稱“桂林中院的一審判決是公正的,正確的。我們相信二審法院也會作出公正的終審判決”。(惠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