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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24日電 國資委下發名為《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第二業績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見》稱,中央企業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
為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7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和《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4]227號,以下簡稱《薪酬管理辦法》),結合中央企業負責人2004—2006年薪酬管理實際,國資委就中央企業負責人2007—2009年第二業績考核任期(以下簡稱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提出意見。
《意見》進一步規范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一)第二任期將進行中央企業負責人中長期激勵試點,相應辦法另行制定。
(二)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人崗位評估和業績評價體系,根據其崗位職責和貢獻確定薪酬水平,合理拉開企業主要負責人與其他負責人之間,以及其他負責人相互之間的薪酬差距。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子企業兼職取酬;其他負責人經國資委批準在子企業兼職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過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由國資委根據工作實際對其職務進行相應調整,只保留一個職務。在境外子企業兼職取酬的,給予境外補貼,補貼標準由國資委確定。
(四)中央企業負責人崗位發生變化,本人應在任職后一個月內將工資關系轉到新任職企業,其薪酬按新任職務標準支付,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意見》說,進行董事會試點企業的董事會,應按照《董事會試點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并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高管人員薪酬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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