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家質檢總局宣布蒙牛、伊利、光明液態奶檢測出三聚氰胺后,曾經代言這些牛奶產品的文體明星們也成為外界關注的新焦點。丁俊暉表示愿意捐出部分款項用于結石嬰兒的治療與恢復。劉國梁也稱“愿意進行一些補救措施”。
在或“退”或“捐”的聲音中,也有明星為自己喊冤。楊瀾就在博客中稱,產品出問題并不能代表代言人見利忘義。“在更成熟的市場中,代言人自身行為失當而影響產品形象,或反之,都應有相應條款終止合約甚至追究賠償。”
盡管楊瀾的這一自辯頗引發了些爭議,我卻以為她那個“反之”的論斷并無不妥。
從明星與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上看,明星確實有權在企業違約之后去終止合約甚至追究賠償——比如,明星當初決定代言的原因可能正是因為看中了產品所具有的“中國名牌”或“中國免檢”這一稱號,而明星并無義務也無能力去判斷這個“中國名牌”或“中國免檢”是否含毒或是否存在其他技術性的造假。
有網民提到的明星應負的“注意義務”,也只能是查查官方的“中國名牌”或“中國免檢”產品名錄。對得上號的,當然就相信官方結論。難道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產品還要由明星再一次請專業人士來核定產品質量嗎?
而當代言過程中,這個“中國名牌”或“中國免檢”被揭穿為“名不符實”,明星為產品代言的基礎其實已經不存在了。相應的解約、索賠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再正常不過的后續行為。
當然,上述分析都建立在一個基礎之上,那就是企業向明星隱瞞了其產品質量問題的真相,而明星又不知情。產品質量問題,產品的名牌或免檢認證問題,都應當由國家質監部門,而不是由明星來擔責。
那么,明星的代言行為難道就無可指責?
依筆者之見,較之明星對產品質量的甄別義務,更值得關注的其實是明星對代言產品“現身說法”的代言方式。如三鹿嬰幼兒奶粉的代言人鄧婕在廣告中不厭其煩地重復著“選奶粉我很挑剔,專業生產,品質保證,名牌產品,讓人放心,還實惠,三鹿慧幼嬰幼兒奶粉,我信賴!”但鄧婕女士與張國立婚后并無生育,張與前妻之子也早已長大成人。鄧婕的“挑剔選奶粉”又是為誰所選,電視中那個可愛的嬰兒又是誰呢?觀眾因受到這一謊言的欺騙而被誤導,明星難辭其咎。這與明星事實上難以甄別產品的質量截然不同,即便是企業要求明星如是代言,明星也完全有責任且有能力判斷出這是對消費者的欺詐,明星當然有機會且有義務堅決說“不”。
在《廣告法》上,僅僅在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上禁止“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從食品虛假廣告危害同樣巨大的現實來看,有必要禁止明星或其他公眾人物以消費者的名義為某種食品作證明。
明星代言食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明星的虛假代言。杜絕明星虛假廣告應從源頭入手,并完善明星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討論“毒奶粉代言門”中的明星責任,不可打偏了靶子,也不可放過明星應負的責任。(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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