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通過合法的手段得到我該得到的,沒想到公司向我索要近乎天文數字的賠償。”9月8日,南方航空新疆分公司的飛行員潘齊在結束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勞動仲裁后說。
這是新疆首例飛行員狀告航空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仲裁案。
2008年6月,在南航新疆公司工作了近10年的飛行員潘齊以公司不遵守勞動法,拖欠工資、加班費,違約、違法安排超時飛行,未依約發放節油獎、住房貨幣補貼,未依法安排健康療養等,要求南航新疆分公司支付應發各類款項126萬元。另申請與南航新疆分公司依法、依約解除勞動合同。
在9月8日的庭審中,南航新疆公司反訴潘齊,向他提出了1244萬元的索賠,這些賠償包括:航校培訓費用、模擬機培訓費用、1995年招飛費用、本場訓練費用、其他各類培訓費用、航線帶飛成本費用等。
“飛行員辭職近幾年已不是新鮮事,而其中很多不為人知的故事卻是很多人關注的。”潘齊的代理律師、有著“中國航空業律師第一人”之稱的張起淮律師說。
根據當天庭審的情況和張起淮的介紹,在這種天價索賠的背后,有著飛行員這個特殊行業很多不為人知的隱情和航空公司在經營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航線帶飛符合規定嗎
在這起航空公司向飛行員索賠的巨額賠償中,最大額度就是989萬余元的航線帶飛費用。
按照南航新疆公司代理律師的解釋:潘齊從航空學院畢業之后來到公司,公司把他從一個學員培養到副駕駛,一直到ATR機長,和后來改裝為737的副駕駛,都是在公司的航班上完成的,他應該給公司支付在航線上由機長和備用副駕駛帶領他完成這個過程的費用。也就是說,潘齊在公司工作的十年中飛行了近2000小時,平均每小時要給公司支付近4000多元的培訓費,即航線帶飛費用。
潘齊表示,自己確實有2000多小時的飛行,但這是他的工作時間。他說:“國家規定的培訓只有兩種:一是模擬飛行器訓練;二是空載飛行器訓練。而我飛行時都載有旅客,是在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乘客的飛機嚴禁進行飛行員培訓。”
按照潘齊的理解:他到公司工作十年,為公司創造了經濟效益,他應該得到更多的獎勵才是,怎么會反被公司巨額索賠?按照這樣的推理,在公司工作的時間越長,離開時被索賠得就會越多?
“如果這項索賠是合理的,就違反了民航局的規定,民航局的規定是不允許航線帶飛的”。航空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張起淮說。“以前將教員和副駕駛飛行俗稱為“帶飛”飛行,這種說法現在沒有任何依據,我國《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以下簡稱《121部》)中明確規定禁止在運行中進行訓練,因此在航班生產——航線飛行運載旅客中不可能有帶飛訓練。”
飛行員療養是自愿還是硬性規定
在潘齊向南航新疆公司提出否認申請中,潘出示的療養資料只有兩次:一次是他去了位于四川的航空療養院,另一次是他拿了近4000元的餐票充當療養費用在公司財務報了賬。也就是說,在公司服務了十年,潘只享受了兩次療養。《中國民用航空衛生工作規則》中明確規定,空勤人員健康療養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30天,并且康復療養通常在民航療養院進行。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庭審中,南航新疆公司的代理人陳述:公司關于療養的規定是人人皆知的,而由于部分飛行員想多飛,從而掙得更多的收入,公司便將療養人性化了,即:不去療養也可以,只要本人拿來消費的票據,公司便將療養費用作為福利發給飛行員。
一名資深航醫介紹說:“長年高空工作,飛行員的健康都受到一定的影響。他們在駕駛艙中遭受的紫外線輻射是座艙中乘客的27倍,飛行中一直開啟的雷達的輻射也很嚴重。“航空公司都要求飛行員盡可能地高飛,因為在一定高度上既省油又提高速度、節約航材。但這樣對人的身體損害也相對比較大。高空環境導致飛行員患上耳膜內陷、耳聾、脫發、失眠、抑郁、腰肌勞損、腸粘連等疾病的幾率遠高于其他人”。
“得不到相應的療養,飛行員不能充分得到體能和精神的休養,如何能保證飛行的安全呢?”張起淮律師在庭審現場說。
超時飛行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
在潘齊提供的加班和超時飛行記錄中:2007年元旦、春節他都在加班飛行,按照《勞動合同法》他應該拿到飛行小時費的300%才對,而他的工資卡記錄中卻只有幾百元的加班費,有的月份甚至沒有。比如:2007年1月1日、2日、3日是法定休息日,潘齊飛了3天,共飛行10.29個小時,按照小時費200元每小時計算,當月盤起的加班費是6000元,而在1月的工資單中,潘領到的加班費是320元。
“超時飛行是家常便飯”,潘齊說。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制定的《民用航空人員值勤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中規定,連續7個日歷日飛行后,必須安排一個至少連續48小時的休息期。在《121部》中,更詳細規定了每次值勤期的飛行時限和休息時限。“飛行十年,我的休息時間從來沒有超過24小時,更不要說48小時了。”潘說。
記者看到一份研究中國民航安全隱患的報告,這個報告將“超時飛行”列為中國民航十大安全隱患之一。“按照民航局的規定,飛行員每天飛行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并且在7天內要有連續48小時的休息時間。這不僅是對飛行員身體的保護,更是公共安全的需要。”張起淮氣憤地對記者說,“法律都對超時飛行明確說‘不’,《民用航空法》第77條中明確規定,飛行員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那么,南航違法要求飛行員超時飛行的底氣從何而來?”
那么,南航安排飛行員超時飛行,明顯違反《民用航空法》的規定,該受到怎樣的處罰?“法律規定了兩檔處罰,一是超時飛行導致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航空公司負責人以瀆職犯罪論處;二是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譬如,可以參照強迫他人勞動的條款。”張律師分析說,“超時飛行會導致飛行員大腦皮層的反應減慢,這對飛機這種高精密集中操縱的工具來說,是非常危險的安全隱患。南航的做法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嚴重違反科學。”
近年來,航空公司和飛行員的沖突時有發生。為此,2005年原民航總局、人事部等5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并不禁止飛行員流動,而是要建立“依法有序的流動機制”,其他相關的說法還包括,招用其他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并參照70萬元~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著名勞動法專家關懷對本報記者表示,航空公司在合理的范圍內索要賠償是合法的,勞動法保障的是勞動雙方的權益,在保護飛行員權益的同時,也保護企業的權益。在航空公司看來,公司培養一個飛行員不容易,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費用,一旦飛行員離開,公司將受到慘重的損失。但關懷并不主張天價索賠,他認為“這很不實際”。
關于此案的進展,本報將予以跟蹤報道。(吳郁真 本報記者 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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