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稅和成品油定價改革之案公開征求意見后,多位業內人士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成品油價改方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中的“定價機制”,應會有更多細則。
有觀點認為,我國的成品油零售價可以實行至少隔10天浮動一次的做法。同時,我國成品油價與原油價格接軌的方式,可以同布倫特等三地原油聯動來進行調整。
油價至少10天一調
意見稿就“定價機制”提到了“最高零售價”:將現行汽、柴油零售基準價格允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最高零售價格;最高零售價格以出廠價格為基礎,加流通環節差價確定,并將原流通環節差價中允許上浮8%的部分縮小為4%左右;國家將繼續對成品油價格進行適當調控。
知情人士稱,成品油定價機制或許可以采取“最高零售價的調整要相隔10天”的做法;同時,如此前部分媒體報道的那樣,實行“一個月內、三個月內的成品油最高零售價調整幅度,分別累計不得超過800元/噸和1600元/噸”。
據該人士分析,實行這樣的做法后,“省一級的物價管理部門權限將增大”。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28.SH,下稱“中國石化”)的一位中層告訴本報,如果未來實行相隔10天一調整的方式,就是要做到國內成品油價與海外有控制地接軌。而近日公布的意見稿,確實也體現了“既控制又接軌”的思路。
不過,也有人士認為,至少10天一調整不一定合適。國金證券劉波說:“我認為成品油出廠價、最高零售價的調整,其基礎是原油成本變動達到一定程度。若規定至少要10天的話,貿易商更容易做差價。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我國油價不可能每天都調整。”
與三地油價接軌
意見稿中提到:“國內汽、柴油出廠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數位接近石油公司的人士表示,或可以布倫特、米納斯與迪拜三地原油均價為基礎,按“5:3:2”的權重來計算。
上述中國石化的人士分析,這種三地接軌若實行,可以體現考慮問題的全面性。“單個地方的價格容易被一些投機者猜出,從而做手腳,所以不適合;而若按照三地價格計算,就會更平均和合理。”
2001年我國的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就將之前1998年參考新加坡一地成品油價格,變成了參考新加坡、紐約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價格。
意見稿提出:“國內汽、柴油出廠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收和合理利潤確定。”對于其中的“合理利潤”,本報曾報道,有業內人士建議以如下方式計算——
當三地原油均價在80美元/桶以下時,按照5%的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的調價額;到80~85美元時,按照4%的加工利潤率計算調價額;以此類推,每5美元降低1%的加工利潤率,到100美元以上(含100美元)時的加工利潤率為零。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5%適宜為一個稅前利潤率的概念;同時,三地均價超過130美元后,國內成品油價格或可另行確定。 (第一財經日報 王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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