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7日電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相關的稅收扶持政策,財政部負責人近日解讀支持文化體制改革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指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產業、推進文化創新的精神,2005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就下發了《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及《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給予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惠及全國2000多家轉制文化單位,減免稅收達近百億元。5年的實踐證明,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激勵文化單位加快轉制或改制步伐,發揮了重要作用。
這次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完善了原有優惠政策并延期5年,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特別是對轉制后的文化企業繼續給予稅收支持,將有助于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取得新進展,進一步增強文化企業競爭力,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介紹說,修訂完善后的稅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一)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進一步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培育新型市場主體,特別是加快出版發行、電影業、文藝院團等重點領域的改革發展,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我國稅制改革情況,對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予以保留,并結合文化體制改革的實際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二是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三是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四是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
(二)扶持文化企業發展。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對文化企業發展給予支持。主要包括:一是經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二是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三是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根據不同介質不同年限,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四是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五是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到期。
(三)支持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推動我國文化產品和服務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此次出臺的政策延續了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的規定,同時明確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四)鼓勵技術創新。鼓勵文化企業充分利用高新技術,是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途徑。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文化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一是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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