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審委相關人士近期披露:作為中石油國內上市的主承銷商,瑞銀(UBS)利用旗下國際機構在A、H股市場上聯合作局沽空牟利,很難擺脫利用內幕信息牟利的嫌疑(12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
與至今仍然被套的國內逾180萬的中小散戶相比,作為中石油A股上市的主承銷商———瑞銀集團可謂是賺了個缽滿盆滿,不僅在A股市場IPO中分享到5.56億發行費中的相當大部分蛋糕;同時利用旗下有香港聯交所交易席位的子公司瑞銀美國證券、瑞銀澳大利亞證券、以及100%控股的新加坡、香港資產管理公司事先買入大量中石油H股,在A股發行上市之后,旋即沽空拋售,造成A、H股股價大幅下挫,而自身卻從正股和相關權證中牟取暴利。
事實上,仔細反思此次中石油A股上市,不難看出這也是相關機構之間多方“合謀”的共贏結果,最終買單的依然是盲目跟風的中小投資者。作為H股市場的監管者,香港金監局所關注的僅僅是影響香港本地安危的內幕交易,如果相關的金融產品不在香港交易,即所代表的利益相關人不在香港本地,則給予相關利益方許多豁免權,從而吸引眾多海外游資利用香港市場進行操作。以期提升香港國際離岸金融中心的國際地位和實際的交易手續收入。
而對于中石油而言,其所關注的主要對象是A股市場IPO的總規模,即其籌資的總量。在給定發行總股本的情況下,發行總規模的擴大仰賴于發行單價的提升。所以IPO之前主承銷商能提供的發行價越高,則對于上市公司越有利。由此可以想見,中石油也是此次溢價發行的主要受益者。
主承銷商瑞銀集團一方面在A股發行前推出相關調高中石油評級的報告,鼓動市場買入高價的中石油,另一方面自己也并不認為高溢價能持續多久,在H股市場迅速沽空中石油,從中獲取短期利益。造成最終盲目跟風的中小散戶投資者買單。
作為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跨國金融機構,我們很難用道德尺度衡量它們的作為。更為現實的選擇是不斷完善自身的監管范圍和職能,御敵于國門之外。此次瑞銀-中石油事件暴露出我國監管部門在面對具有國際背景的大投行跨國運作時存在明顯的不足,尤其是當跨國金融機構利用旗下的投資子公司在不同的市場之間進行套利時(如果將中石油A股IPO看作H股的增發的話,那么瑞銀的行為就可以看作是內地、香港兩地市場之間的套利行為),國內證監會幾乎可以說是鞭長莫及。
一般而言,完善對跨國投行機構的監管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國家與地區之間的監管合作。如加強香港證券監管機構與內地相關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當內地上市公司的相關承銷機構在香港市場進行關聯股票的交易時能及時獲知,并做出有針對性的凍結重要賬戶等行動;二是完善對外資跨國投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目前的監管政策主要是面對國內證券機構設立的,一旦出現外資投行利用關聯交易獲利,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時,很難找到完全適用的法律規范進行約束。
古語云:亡羊補牢,未為遲也。監管體系客觀上因無法預測到所有的違規行為而總是存在監管真空,但是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在發現真空之后迅速做出反應,彌補監管漏洞,防止類似事件的再度發生。(陸志明 金融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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