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準許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
市場分析人士表示,該規定的出臺,對緩解大小非壓力和上市公司融資難問題有積極意義,也將提振當前持續走低的市場。同時,市場分析人士也指出,由于受發行可交換債主體資格的限制,所以,此項政策實際的市場效應還有待觀察。
緩解大小非壓力
據記者了解,早在8月15日,證監會召開行業內的通氣會,研究三方面嚴控大小非政策:完善大宗交易系統、建立國有股東轉讓實時監控系統、開發可交換債券。前兩項已實施了多時,而后一項——可交換債券,對解決大小非卻更具針對性。
可交換債券通常被用來作為平穩減持股票的工具,成熟發展迅速。歐洲在1998-2001年期間,可交換債券發行量達1120億歐元;美國1998年占與權益相聯的債券比重達到50%。
專家表示,可交換債是基于可轉換債券之上的一種創新產品。它具有穩定市場的作用。股市低迷時,股票市價低于轉換價格,債券投資者獲取利率,不會轉換為股票;股市高漲時,股票市價高于轉換價格,債券投資者則將其轉為股票。
據介紹,可交換債券的投資人可在約定的期限之后,將債券按比率轉換為股票,轉換標的為發行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之股票。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夠按照約定的條件以持有的公司債券交換獲取大股東發債時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山粨Q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實際上可交換債券等于一個固定收益的債券加上一份標的股票期權。該方式不僅解決了限制流通股的流通問題,降低了市場壓力,并且也為“大小非”解決了融資問題。同時也為債券市場提供了一種新的產品。
解決上市公司融資
“準備推出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初衷,是基于融資這個大方向。”銀河證券高級債券分析師劉東生表示。
據分析,長期以來,上市公司股東缺乏合法的融資渠道,大股東在向上市公司投入優質資產后僅持有閑置不動的股權,在融資渠道不暢而自身資金匱乏的前提下,迫使部分上市公司大股東鋌而走險,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或通過二級市場溢價套現。發行可交換債券,可引導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合法渠道融資,防范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平安證券分析師唐軍表示,在目前低迷的狀態之下,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受到一定限制,配股,增發等融資途徑的成本很高,而上市公司資金鏈緊張,供需極不平衡。出于一種平衡市場供需矛盾的要求,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進入管理層視線。
考量推出后市場效應
證監會發布《規定》后,部分分析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規定給股東提供了一個選擇權,特別是對于那些國資委不愿意減持的央企,提供了一條輸血新模式,有助于緩解其一定期限內的融資壓力。不過對一些民營“大小非”其實作用不大。
可交換債或主要向機構、保險公司發售。財大氣粗的保險公司的介入,可解決大小非天量融資的迫切需求。所以,可交換債是徹底解決大小非出路、徹底解決股市壓力最重要的措施。
同時,市場分析人士也指出,由于受發行可交換債主體資格的限制,此項政策只在部分上市公司中產生效應。分析人士表示,從《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來看,規定對于發債主體有較大限制。一是發債主體限于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億元;二是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并且用于交換的股票在約定的換股期間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
分析人士認為,相當部分上市公司和“小非”均不符合上述要求。而對于符合上述要求的上市公司和“大非”,《規定》中暫時也并沒有強制實施的條文。所以,不能過度放大《規定》的積極效應。(方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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