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發布 《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票的補充規定 (征求意見稿)》,新規規定,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后,只需向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便可同時公告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不再需要等待監管部門審核。為嚴防股價操縱和內幕交易,新規規定,回購股票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漲幅限制價格;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與收盤前半小時進行。
對此,在國資委推出鼓勵央企上市公司回購與增持股票規定之后,這次證監會在將此回購規定推及所有上市公司同時,還對由此可能產生的股價操縱與內幕交易行為作了預防性的規定。可以說,其中監管層穩定股市和加強監管的意圖從中可見一斑。但在肯定上述回購政策的同時,筆者在此還想建議監管層在國內股市推出有獎舉報制度。
從國內股市的歷史情況中不難看到,每當股市出現上升與震蕩行情時,事后總能發現有違規行為混雜其中,而且由于股價操縱與內幕交易行為往往都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因此在市場實際監管中,不僅對相關違規行為難以及時察覺,而且即便在事后發現,也會因為取證難使相關案件的查處曠日持久。因此,結果不但會影響股市交易公正,并且還會使市場對股市監管的及時性與公正性產生一定負面影響。因而在這前提下,如果能夠借鑒一些國外發達資本市場監管經驗,在國內股市推出有獎舉報制度——對反映股市違規行為并被查實的行為人,按罰沒款一定比例給予獎勵。這樣,不僅會對相關的違規行為形成事前震懾,同時還會因為有監管機關的及時介入,為股市公平交易與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更為有效的保護。
另外,以監管制度的影響層面講,市場制度的設計安排,從來就應該有多個層面指向的考慮。以對股價操縱與內幕交易的查處制度為例,對相關違規行為作出嚴厲處罰當然是制度不可或缺的,然與此同時,作為制度設計部門顯然還應該對制度本身對市場所可能有的潛在影響、及其對市場投資公正意識形成,顯然也應在進行制度設計時一并要有所考慮。對此同樣就以股市有獎舉報來說,其對股市監管機關及時發現與查處違規行為的直接影響顯而易見,結果能有利于市場規范水平的提高;然與此同時在無形層面,由于有獎舉報制度本身所具有的鼓勵性,其必定也會使投資者及有關利益人對違規行為持有一定的警惕性,而且如果一旦發現,其所有的舉報積極性也肯定會比現在更高。如此的結果,無疑也會對市場投資者的公正意識形成與進步,會在相當程度上造成積極的潛移默化影響。
所以筆者認為,面對國外金融市場動蕩,國內股市目前又所處在敏感時期,倘若能夠推出相關有獎舉報制度,或許對市場制度健全、以及股市穩定會產生積極作用,同時對市場投資意識也可能會有無形的正面影響。而倘真能如此,又何樂不為?(周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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