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的大熊市里,大凡涉足投資股票的基金,不論是封閉基金,還是開放型基金;不論是股票型基金,還是指數基金,均出現了大幅虧損。即便是業績排名前三位的,其業績虧損也都在30%以上。
也許,我們更應該把2008年投資基金的業績排行榜倒過來看,這樣,基金業績排行就變為了基金劣績排行。在這樣一個排行榜里,誰虧損基民的利益最多,誰虧了基民多少錢,也就一目了然了。
既然虧損了,就應該要承擔責任,對基民負責。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投資基金并沒有表現出這種高度的責任感。其實,同樣是面對虧損,有私募基金經理跳樓自殺了;同樣是面對巨額虧損,卷入麥道夫巨騙案的法國基金經理人德拉維耶伊謝也選擇了自殺。當然,生命是寶貴的,這種以自殺謝罪的方式不值得渲染。但作為投資基金及基金經理來說,面對巨額的投資損失,他們至少要為這些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不是繼續拿著他們的高薪,繼續擔任著基金經理的職務。
投資基金必須要對基民的利益負責,這是不需要爭論的。而為了切實履行投資基金對基民的責任,筆者以為,現行的有關制度與規定必須要予以修正。
首先,是改革基金管理費的提取方法,將基金管理費的提取由與基金規模掛鉤改為與基金投資收益掛鉤。與此相對應的是,投資基金收益越大,基金經理薪酬越高,反之亦然。
其次,基金經理的任職與他們的投資水平和能力掛鉤。對于連續造成投資虧損或虧損幅度超越大盤的基金經理,應就地免職,并在三年內不得赴其他基金公司上任基金經理之職。
其三,新基金的發行與基金公司的投資水平相結合。基金公司連續三年提供給投資者的分紅回報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比如10%),則取消其新基金的發行資格。以確保基金公司的理財水平,給投資者應有的投資回報。(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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