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基金經理頻繁跳槽問題,證券業協會日前發布了《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規則》),規定“無特殊情況管理基金未滿一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一年的”,以及“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的”(兩年內更換任職單位兩次以上),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
證券業協會出臺《注冊登記規則》的主觀愿望是好的,在一定程度上也確實可以減少基金經理的頻繁跳槽,至少一年內兩次以上跳槽、兩年中兩次以上的跳槽現象將受到限制。但盡管如此,鑒于基金業的發展現狀與基金制度,《注冊登記規則》的作用還是有限的,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基金經理頻繁跳槽現象。
鑒于基金業的超常規發展,每年都有數十只新基金誕生,這就決定了基金經理的頻繁變更具有必然性。一方面,基金經理需要選擇更適合自己的位置,新基金的頻繁誕生,使得基金經理的頻繁跳槽成為可能;另一方面,作為基金公司來說,要想使新基金成功發行,也需要有合適的基金經理做招牌。從基金公司的發展來說,也需要優勝劣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注冊登記規則》在限制基金經理跳槽問題上,并沒有將跳槽的大門關死,而是留下了“偏門”。比如,“無特殊情況管理基金未滿一年主動離職”的規定,可以用“有特殊情況”或“被動離職”(由基金公司占據主動)來化解;比如“兩年內更換任職單位兩次以上”的規定,可以用“兩年內更換任職單位不超過兩次”,“三年內更換任職單位兩次”來化解。
所以,盡管從4月1日起《注冊登記規則》就要正式執行了,但基金經理頻繁跳槽的總體格局不會有大的改變。畢竟在目前這種只有利益而沒有責任的基金制度面前,基金經理最大化地追求個人利益是天經地義的。基金制度如此,基金經理又何罪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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