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國資委在其官方網站上透露,繼2004年至2006年第一屆央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束之后,國務院國資委修訂出新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對于央企利潤總額低于上一年的企業,央企負責人績效薪金倍數要低于上一年。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1月14日國資委舉辦的央企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會上表示,新修訂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第17號令)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將適用于2007—2009年第二屆央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新的《暫行辦法》進一步強調了“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并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黃淑和透露,原《暫行辦法》考慮了短期激勵和中長期激勵相結合的問題,但實踐中激勵機制還不夠健全,尤其是任期考核的中長期激勵還沒有形成具體的、可操作的辦法。新的《暫行辦法》規定,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B、C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薪金外,還將根據考核結果和中長期激勵條件給予相應的中長期激勵。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E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年薪外,還將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崗位調整、降職使用或免職、解聘等。
新的《暫行辦法》規定,凡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目標值低于上年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終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
此外,根據新的《暫行辦法》,國資委對自主創新(包括自主知識產權)、資源節約、扭虧增效、管理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負責人,國資委設立單項特別獎。(來源:京華時報;記者:王雪瑾)